四類在婚姻登記中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當事人,將受到14項聯合懲戒,其中包括限制招錄(聘)為國家公職人員。1月17日,廣東省民政廳發布這一消息,并表示將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等31個部門簽署的《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和民政部有關規定,加強婚姻登記信用體系建設。
聯合懲戒的四類對象是:第一類,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的;第二類,作無配偶、無直系親屬關系、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虛假聲明的;第三類,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第四類,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行為的。
上述四類行為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公安機關相關處理決定認定,民政部門將其當事人列入婚姻登記嚴重失信名單,通過全國婚姻登記信用信息平臺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數據交換和共享,聯合有關部門實施14項懲戒措施。
這14項懲戒措施包括:限制招錄(聘)為國家公職人員;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職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認證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參評道德模范等榮譽;限制參與相關行業的評先、評優;供入股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時審慎性參考;供設立認證機構審批時審慎性參考;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作為選擇政府采購供應商、選聘評審專家的審慎性參考;供重點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參考;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