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供水安全,日前,廣東省司法廳公布《廣東省東江水源工程管理辦法(送審稿)》(下稱《辦法》),正在其官方網站上面向社會公眾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9月18日。
東江水源工程是由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的跨越惠州市、深圳市行政區域的大型調水工程,一期、二期工程分別于2001年12月28日、2010年11月26日建成通水,可滿足深圳市近一半人口的用水需求。同時,該工程也是惠州市的應急備用水源。
但是,因尚未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問題,此前侵占東江水源工程用地、損毀工程設施、在工程相鄰區域進行生產建設等現象屢有發生,而有關部門實施監管的依據也不充分。
據悉,該次《辦法》的制定,正是對東江水源的管理范圍、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來看,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將負責組織查處重大水事違法案件,而深圳市、惠州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東江水源工程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查處水事違法行為。
東江水源工程沿線的各級人民政府也應當加強對東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護,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
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東江水源工程監督管理工作。
東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單位,則需負責該工程的安全生產、巡查和維修養護等,可以依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辦法》規定,在東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侵占、毀損東江水源工程及其設施、設備,以及興建影響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東江水源工程安全、污染水質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東江水源工程管理單位、沿線縣級以上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公開投訴舉報方式。
如果有關部門與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將被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來說,在東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圍或者保護范圍內從事禁止活動的,將由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或者依法賠償損失,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