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司法鑒定活動,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近日,廣東省司法廳發布《廣東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條例共六章內容,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程序、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其中要求,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如“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有按照國家規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設立單位不得以承包、入股、出租、出借等方式,將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許可轉交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個人,或者將鑒定業務轉交給其他不具備相關業務能力者。
依據規定,涉及人身的鑒定材料,從人體提取生物檢材的,應當由辦案機關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并保障生物檢材與被取樣人的一致性;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收其他機構、個人提供的生物檢材。
條例也作出了相關禁止性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不得以支付回扣或者介紹費、虛假宣傳、詆毀其他同業機構和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司法鑒定業務,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接觸訴訟當事人、利害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