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轉發《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門診外配處方流轉至定點零售藥店的所有醫保目錄內藥品,均納入門診統籌藥品保障范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通知》強調,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將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是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配套措施,各地醫保部門要切實做好門診統籌保障工作。
《通知》明確,各地醫保部門要明確門診統籌用藥保障服務定點零售藥店的條件,公開辦理流程。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門診外配處方流轉至定點零售藥店的所有醫保目錄內藥品,均納入門診統籌藥品保障范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針對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支付政策,《通知》指出,普通門診統籌原則上實行總額預算管理下的按人頭付費。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外配處方發生的醫保目錄內藥品費用,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的包干費用額度,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