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發布《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第三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新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即6月用電產生電費(7月發行電費)按新電價政策執行。
調整對象為工商業用戶
此次電價調整的對象為原大工業用戶和一般工商業用戶(包括直接參與市場用戶、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居民、農業用戶電價沒有變化,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
據悉,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由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其中系統運行費用包括輔助服務費用、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等。市場化用戶的上網電價為市場化交易電價,代理購電用戶的上網電價為代理購電價格。
調整后,主要將原包含在輸配電價內的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在輸配電價外單列;原通過代理購電價格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共同分攤的抽水蓄能等系統運行費用,在輸配電價外單列。
鼓勵用戶合理確定用電容量
工商業類別歸并后,根據用戶用電容量,分別執行單一制電價、兩部制電價,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執行單一制電價;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間的,可選擇執行單一制或兩部制電價;用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執行兩部制電價,現執行單一制電價的用戶可選擇執行單一制電價或兩部制電價。
國家統一規定實施與負荷率掛鉤的需量電價激勵機制,鼓勵用戶合理確定用電容量,積極優化用電方式,提高用電負荷率。
選擇執行需量電價計費方式的兩部制用戶,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達到260千瓦時及以上的,當月需量電價按核定標準90%執行。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為用戶所屬全部計量點當月總用電量除以合同變壓器容量。
舉個例子,某兩部制用戶選擇執行實際最大需量計費方式,其7月用電量為140000千瓦時,合同變壓器容量為500千伏安,最大需量為300千瓦。
那么,該用戶7月每千伏安用電量為:當月總用電量÷合同變壓器容量=140000千瓦時÷500千伏安=280千瓦時/千伏安,那么該用戶當月每千伏安用電量已達260千瓦時及以上,當月需量電價就要按核定標準90%執行,所以該用戶7月需量電費為:最大需量×需量電價標準×90%=300千瓦×需量電價標準×90%,該用戶7月電量電費仍執行政府公布電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