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對《廣東省合作銀行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意見。《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全省合作銀行經辦社會保險業務,明確合作銀行經辦社保業務合作流程,滿足群眾“就近辦”“多點可辦”需求。
近年來,廣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在社保各險種經辦業務方面與銀行開展深度合作,實現社銀優勢互補,提升社保經辦服務效能。今年以來,廣東深入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將社保“鎮村通”列入重點任務,建立健全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主體,橫向到銀行,縱向到鎮村的社保公共服務體系。
《管理辦法》共8章37條,是對目前社銀合作模式的完善和升級,進一步規范銀行辦理社保經辦業務的合作條件、合作程序、經辦規范、安全要求、保證機制、檢查評估、退出機制等程序。
《管理辦法》明確,合作網點應在顯著位置懸掛指示明確、統一規范的“社會保險業務服務點”標牌,業務窗口(柜臺)、導辦區、網辦區、自助服務區要標示社會保險業務相關標識。此外,社保經辦機構將合作網點登記在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系統和廣東社保電子地圖,實行統一管理,每個合作網點設置唯一網點編碼。
在經辦規范上,《管理辦法》明確,合作網點設置社保業務窗口(柜臺)的,通過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系統平臺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經辦社保業務,鼓勵有條件的網點實行專窗經辦。設置網辦區的,通過國家統一的公共服務平臺、省政務服務網、省人社網上公共服務平臺等線上平臺實現業務經辦。設置自助服務區的,自助終端與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系統實時對接或實時接入“粵智助”社保板塊實現業務經辦。
合作銀行或其下屬網點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繼續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退出申請,經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后可以退出合作關系。此外,合作銀行或其下屬網點違反保密義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發生經辦重大失誤等,將強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