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省體育局、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在全省大中小學校設置體育教練員崗位的實施細則》,其中對設置范圍、崗位職責、任職條件、職稱體系等提出了明確指引,將于2月20日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學校體育教練員在取得教師資格后可按規定轉任體育教師。
細則根據國家四部委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大中小學校工作實際,從普遍可設置、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學校及未達體育教師配比學校和招收高水平運動隊高校等應當設置、教育研究院(教師發展中心)應當設置并統籌解決學區體育教練員不足等三個層次,對體育教練員崗位設置范圍做了明確要求。
崗位設置方面,全省大中小學校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設置專(兼)職體育教練員崗位,專崗專用,按規定納入專業技術崗位進行管理。學校主管部門可對所管理學校的教練員崗位統籌設置,統一管理使用。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專業技術崗位總量及結構比例方面給予支持。
學校體育教練員按照學校體育工作計劃,發揮專業特長,具體負責運動專項訓練和競賽組織工作,協助開展學校體育教學。主要承擔學生體育運動專項技能、體能訓練和體育后備人才選育工作,承擔學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學校運動隊訓練競賽管理、運動損傷防護康復等知識技能傳授,培養高水平運動員、選拔輸送競技體育優秀后備人才,以及指導學校體育社團、俱樂部的建設管理等工作。
任職體育教練員需要具備哪些專業條件?細則明確指出,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省級以上優秀運動隊、職業體育俱樂部運動隊、高等院校高水平運動隊、地市級以上體育運動學校等三年以上專業運動訓練經歷,且經省級體育教練員任職崗前培訓考核合格。
擔任相應學校體育教練員還應分別符合以下條件:任職高等院校體育教練員,應取得運動健將及以上等級稱號;任職小學、初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體育教練員,應取得一級運動員及以上等級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