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鞏固水環境治理成效,今年以來,廣州市增城區繼續以落實河湖長制工作為抓手,按照“一二三四五”原則,全類型全覆蓋深入實施涉水污染源頭減污、源頭治污,確保國考斷面水質全面穩定達標,不斷提升群眾治水獲得感和幸福感。根據國家檢測數據顯示,今年1至4月,國考大墩斷面、增江口斷面水質實現達標。
落實責任,明確目標,制定“一二三四五”原則
在廣州市河長辦的統一指導部署下,增城區制定了“一二三四五”原則,采取“鎮街吹哨,部門報到”的掛圖作戰模式,逐個整治、逐個消滅涉水污染源,推動全區水環境固本強基,實現根本性轉變。
其中,“一”是指“統一部署”,即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部署,各職能部門聯防聯治,各鎮街總河長、副總河長負領導責任;“二”是指“兩全”,即對工業企業(含工業園區)污染、農業面源污染、農貿市場、餐飲等污染源,實行全類型污染源全覆蓋排查整治;“三”是指“三可”,即開展集中區域、集中隊伍、集中時間的排查整治行動,匯總、制作全類型污染源臺賬,形成可追訴、可倒查、可問責的工作機制;“四”是指“四有”,即建立健全有臺賬、有分工、有問責機制、有長效機制的工作模式;“五”是指“五不放過”,即生產污水排放不查清不放過、生活污水排放不查清不放過、雨水排放設施不查清不放過、污染物去向不查清不放過、證照不查清不放過。
此外,為了扎實推進涉水污染源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增城區以落實河湖長制為抓手,將污染源防治工作納入增城各級河長履職的重要一環,作為全區各級河長考核和任用提拔依據,同時建立了責任追究機制,根據“以河找人”“問題導向”的原則,對東江北干流、增江一級支流中的劣V類和不達標支流的鎮村級河長,由區級河長或區河長辦進行談話提醒;對談話提醒后仍持續不達標、無明顯改善的支流鎮村級河長,按有關規定移交區紀委監委進行責任追究。
“通過落實責任、明確目標、明晰路徑,全區各鎮街迅速掀起了涉水污染防治攻堅的熱潮,形成了打擊水污染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推動解決了一大批歷史遺留的水環境‘黑點’‘難點’問題。”區河長辦有關負責人表示。
掛圖作戰,創新機制,鎮街“各出奇招”
在污染源查控突擊攻堅行動中,增城區重點對居住社區未達標排放、工業企業(含工業園區)污染、農業面源污染、農貿市場、餐飲業、工業固體廢棄物(含危險廢物)、洗車及修車業、在建工地、垃圾收集壓縮中轉等環衛設施、合流渠箱截污閘門等設施、磷污染等13類污染源實現全類型全覆蓋排查整治,形成全面的整治任務臺賬。
作為全區涉水污染源整治的主戰場之一,新塘鎮積極探索實踐涉水污染源問題清單式管理機制,明確各項工作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完成時限,高效推動涉水污染源整治工作開展。日常工作中,新塘鎮針對發現的問題分門別類,明確問題處理的牽頭部門和完成時限,并及時下發給各業務部門落實整改,同時抄報對應鎮級河長及整改部門分管領導;而針對整治界限模糊或需多部門共同推進的涉水污染源問題,新塘鎮則通過不定期召開涉水污染源整治專題交辦會的方式進行集中研究,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以此促進了涉水污染源問題整治進度。
而河流密布的另一主戰場石灘鎮,鎮黨委政府則通過創新“123”工作機制,深入開展“凈灘”“護灘”行動,推動整治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所謂“123”工作機制,即制定一個工作方案、建立微信工作整治群協調和案件整治監督兩個工作機制以及“堅持涉水污染源底數不查清不放過、整治措施落實不到位不放過、違法行為不查處不放過”三個原則。以此工作機制為有力抓手,充分調動全鎮干部積極性。
技術助力,智慧治水,充分利用“三個平臺”
增城區水網縱橫,河流流域面積廣,管理難度較大。為進一步提高涉水污染源排查整治的力度和效率,增城積極探索“智慧治水”方式,充分借助現代化的互聯網科技手段,利用好“三個平臺”,推動源頭減污由“水”向“岸”延伸。
一方面,增城將網格長、網格員隊伍充實到治水工作中,積極通過“廣州河長”APP上報各類污染源,推動治污工作取得了階段性顯著成效。另一方面,區河長辦在“增城河長”維信公眾號平臺開設“有獎舉報”活動,廣泛發動群眾對涉水污染源線索進行舉報,形成了對原有網格化治水的一種有效補充,充分調動了全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在此基礎上,2019年,增城區城鄉規劃與測繪地理信息研究院依托微信小程序平臺,自主開發了“河涌眾采小程序及數據管理系統”。群眾一旦發現涉水環境問題后,只需要拍下照片,并通過小程序進行定位及圖片上傳,即可將包含位置信息、河涌問題信息的地理信息數據上報到區河長辦;隨后,由區河長辦通過G端將問題反饋到具體負責單位,由此形成水環境綜合治理的工作閉環。
增城區河長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繼續集中力量,查漏補缺、鞏固成效,深化涉水污染源查控工作。“近三年來全區排查整治各類涉水污染源60956宗,已辦結60231宗,辦結率為98.81%。將緊緊圍繞鞏固國考大墩斷面水質達標這一目標,持續發力,發動全區各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各鎮街開展源頭減污工作,從嚴從重查處各類涉水環境違法行為,確保源頭減污取得實效。”該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