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深入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助力穩住經濟大盤的十二項措施》(下稱《措施》),對規范、包容、精準、監督執法等作出規定。其中提出探索“觀察期”制度,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觀察期內改正違法行為的,依法不予處罰。
《措施》首先明確嚴防任性執法,對“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專項檢查等計劃性檢查,檢查開始前應由執法機構確定檢查對象名單,然后實施檢查。過程中,除發現異常線索外,不得臨時增加檢查對象。臨時增加檢查對象的,應當取得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并要遵守檢查程序,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
同時,還要規范自由裁量權。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處罰案件中應當嚴格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本地裁量權規定,防止類案不同罰、過度處罰等問題,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此次《措施》強調包容執法,以助力企業發展。
《措施》提出,對列入省人民政府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行業企業,以及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探索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優先適用警示告誡、行政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企業在觀察期內改正違法行為的,依法不予處罰。
但為避免該類企業濫用觀察期制度,規避法律責任,《措施》也明確了不適用觀察期的若干情形。
《措施》還提出深化正面清單制度,調整優化正面清單納入范圍,引導吸收更多企業進入正面清單。對清單企業和非清單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對正面清單企業,應當積極適用免罰政策。
《措施》還提出,要強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除因投訴舉報、交辦轉辦、發現問題線索等情形需開展針對性檢查外,計劃性檢查逐步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并根據排污量、日常守法等情況將監管對象分為一般監管對象、重點監管對象和特殊監管對象,執行不同抽查頻次,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同時,要完善信用評價制度,對信用評價為綠牌的企業,降低一個檔次抽查比例;信用評價為紅牌的企業納入特殊監管對象,加大抽查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