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省河長制辦公室消息,近日,廣東省2023年第1號總河長令——《關于印發〈廣東省河湖長制監督檢查辦法〉的令》正式簽發,緊扣中央和省有關部署要求,壓實壓緊河湖長制責任鏈條,推動各級河長湖長及河湖管理部門履職盡責,加強和規范河湖長制監督檢查工作,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建設幸福河湖。
據介紹,《廣東省河湖長制監督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廣東實際,準確定位省河長辦職責,既發揮河長辦統籌協調作用,同時也強化了成員單位的監督檢查職責。《辦法》明確了河湖長制監督檢查的適用范圍、實施原則、實施主體、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與程序、問題分類與處理、追責問責等內容,突出了檢查主體多元、檢查內容全面、檢查方式靈活、問題分類嚴謹、處理流程規范、追責問責可行等六方面特點。
在檢查主體方面,《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河湖長制監督檢查對象包括河長湖長、河湖管理責任部門以及本行政區內河湖。在省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省河長辦負責具體實施監督檢查工作;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省各流域河長辦可自行開展監督檢查,也可視情況提請省河長辦組織監督檢查。省河長辦表示,檢查主體豐富多元,既能更好地發揮職能部門專業優勢,也形成了河湖管理保護工作合力,確保監督檢查取得實效。
河湖長制監督檢查內容則包括河湖長制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河長湖長履職情況、河湖長制任務實施情況、河湖管理保護成效等,基本覆蓋了河湖長制及河湖管理保護各項工作內容;檢查方式主要采取“四不兩直”暗訪方式,即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也可以視情況采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檢查方式更加豐富、靈活,突出工作實效,減輕基層負擔。
問題分類方面,對于發現的問題,《辦法》提出按照嚴重程度分為一般問題、較嚴重問題和重大問題。問題分類標準,由省河長辦組織擬訂,經省河長辦主任同意后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實行動態調整;在處理流程上,《辦法》提出按照“查、認、改、責”四個環節開展,實行閉環管理;對于發現的問題,采取交辦、分辦和督辦等三種方式處理,并根據整改情況實施催辦、曝光、提醒等監管措施。
追責問責方面,省河長辦根據工作實際,制定量化可行的追責問責標準,并依據發現問題性質和數量,分別對相關河長湖長、單位負責人作出約談、通報,并可告知有管理權限的地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此外,為深入貫徹落實《辦法》,省河長辦配套出臺了《廣東省河湖長制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分類標準》《廣東省河湖長制監督檢查約談和通報標準》,明確了問題的分類標準以及監督檢查約談和通報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