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據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消息,《廣州市野生動物放生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國內首部專門規范野生動物放生的地方性法規。
《規定》要求,市民合法放生前,需選擇本地適宜放生的物種放生,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野生動物的圖片、種類、數量、來源、放生時間和地點等信息上傳至野生動物放生信息管理平臺,根據相關部門信息反饋和科學規范的放生指引做好放生。并前往政府劃定的野生動物放生區域按照指引、登記信息放生。
為規范放生行為,防止外來物種入侵損害本地生態系統,《規定》明確境外野生動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都不能放生。為了讓公眾明確哪些動物不能放生,《規定》還列舉了目前較為常見的一些外來野生動物物種,比如鱷雀鱔、豹紋翼甲鯰、齊氏羅非魚、淡水白鯧、食蚊魚、埃及塘鲺、泰國鯪魚、大鱷龜、紅耳彩龜、美洲牛蛙等。不止于此,未列舉盡的其他境外野生動物也不能放生。
《規定》對違法放生境外野生動物物種、隨意放生境內野生動物可能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在放生區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境內野生動物的情形設定具體罰則。
其中,規定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捕回;逾期經催告仍不捕回,可能或者已經危害生態系統的,區林業部門、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放生的組織或者個人負擔;已經危害生態系統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放生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放生區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境內野生動物設定罰則。即未在規定地點放生的,由區林業部門或者區農業農村部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本次立法主要目的是規范放生行為,防止外來物種入侵損害本地生態系統。放生野生動物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不得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名錄將由市林業部門、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