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規土委起草的《深圳市扶持實體經濟發展促進產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1月8日起面向社會公示。《管理規定》針對深圳實體經濟面臨土地空間瓶頸的難題,明確了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等產業用地容積率調整的詳細規則。這種調整是指在維持原土地用途不變情況下增加建筑面積,有利于企業挖掘存量建設用地潛力,但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轉讓。
深圳市規土委介紹,為保障產業發展空間,《管理規定》將適用范圍限定為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等產業用地的容積率調整。這種調整是指在維持原土地用途不變情況下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包括在普通工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倉儲用地及物流用地之間的相互轉化。同時,用地的范圍涵蓋了協議出讓、招拍掛出讓、土地整備、城市更新、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處置等各種類型的產業用地。
為更好支撐實體經濟發展,充分滿足不同產業、不同主體、不同用地差別化的建設需求,《管理規定》提出產業用地容積及容積率調整可通過新建、擴建、拆建及三種方式組合的路徑實施。此外,基于規劃統籌、公共利益以及產業發展需要的考慮,《管理規定》對拆除建(構)筑物建成年限、可拆除建筑物比例等事項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按照利益共享的原則,《管理規定》規定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需結合城市規劃要求,并貢獻一定比例的土地和建筑面積給政府。貢獻標準的設定充分考慮了公共利益的實現以及統一性、公平性、可操作性等多方面要求,具體以新增建筑面積的15%為基準。此外,《管理規定》給予權利人選擇權,提出可通過移交土地、建筑物或二者的組合;移交的建筑物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權利人還可選擇按規定繳交地價后自行持有。
為確保產業用地容積率提高后的建筑面積用于產業發展,防止產業空心化和房地產化,《管理規定》嚴格要求提高容積率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轉讓。此外,權利人還需嚴格按照與產業部門簽訂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開發利用土地。
審批方面,《管理規定》結合“強區放權”等有關要求,將產業用地容積率調整審批程序由管理局、委員會、圖則委三級審批變為管理局一級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