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連續繳納3年社保且誠實守信的債務人,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或可通過申請個人破產免除債務。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正式征求各界意見。這也意味著深圳將率先在全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邁出具有改革意義的“破冰”之步。
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占比近四成,還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由于我國目前僅有《企業破產法》,他們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更無法從市場退出和再生。另一方面,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作為商事主體,金融機構或資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經營者以個人或家庭財產作為擔保。這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破產條例能為創業者解除后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需要。”深圳市人大代表、廣東微眾律師事務所主任趙廣群說。
今年4月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首次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或和解。
但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人也將面臨消費行為和職業資格方面的限制。比如,不得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新建、擴建、裝修房屋;旅游;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對于外界關注的“如何避免個人破產制度成為‘老賴’避風港”,《征求意見稿》特別強調債務人的“誠實守信”,否則將被嚴懲,并有一系列制度設計。比如,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一旦發現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或“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行為”,將不予受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