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經濟特區港澳旅游從業人員在橫琴新區執業規定(草案)》(下稱《草案》)發布并公開征求意見,明確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效導游工作證的澳門居民、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導游證或領隊證的香港居民,向橫琴旅游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后,可在橫琴新區執業。
《草案》規定,上述“港澳導游”需向橫琴旅游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后換發橫琴新區旅游從業人員專用證件,接受橫琴新區旅行社或者已在橫琴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的港澳旅行社的委派,即可在橫琴新區范圍內為游客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
在放開的同時,《草案》也設置了管控風險的條件,提出“已備案的港澳旅行社僅可委派持證人員在橫琴新區內為入境旅行團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持證人員在橫琴新區的執業活動違反內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被依法暫扣導游證的,橫琴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撤銷備案,收回橫琴新區旅游從業人員專用證件,并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人員的備案申請;持證人員被依法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的,終身不予備案。
“此次《草案》發布是港澳專業人士跨境執業在立法立規方面的又一突破。”橫琴新區相關負責人介紹,“以旅游、建筑等重點領域為突破,推動粵港澳規則制度的銜接和融通。”
珠海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立法,允許符合條件的港澳旅游從業人員在橫琴直接執業,有利于帶動區域旅游發展,為實現大灣區旅游業深度融合打下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