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建筑工程領域欠薪違法行為治理,近日,中山市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聯合出臺《中山市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按照《實施細則》,今后中山市內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后,在施工前須從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該項目工資保證金。保證金專款專用,不可提取、挪用于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以外事項,以此預防和化解欠薪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根據《實施細則》,工資保證金實行“信用評價,分級繳存”,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以工程項目的承包合同總價、勞動用工規模、工資預算、施工單位資質及其三年內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等為依據。單個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的繳存按工程承包合同總價的3%,且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多個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的繳存,按單個工程項目繳存的比例和金額累計,但繳存金額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
施工單位的欠薪行為和信用記錄對保證金繳存數額產生影響,信用優良者可少存或免存,信用不佳者需多存。繳存前,連續三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施工單位,可免繳存新項目工資保證金;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繳存比例可降低至工程承包合同總價的1.5%,繳存金額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兩年內因拖欠工資行為,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作出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繳存比例增至工程承包合同總價的4.5%;因拖欠工資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繳存比例增至工程承包合同總價的6%,其提高比例后繳存的工資保證金金額,不受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實施細則》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施工單位應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在中山市商業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戶,同一施工單位只設立一個工資保證金賬戶,工資保證金賬戶由開戶單位自行管理。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開工報告備案及日常監管時,應將保證金開戶和繳存情況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資保證金的繳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