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將實行“家庭廚余垃圾拆袋投放制度”,規定廚余垃圾在指定時間段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對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并拒不改正的個人,將最高處200元罰款;對混合收集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收運單位,最高處罰額達50萬元……
日前,據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消息,《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深圳或成為全國首個將“拆袋”寫入法規的城市,深圳垃圾分類將從自愿自覺邁向法治規范。
深圳是我國最早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城市之一。2000年,深圳啟動了垃圾分類試點,并于2013年成立了全國首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職機構,目前已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規范標準體系。但作為一個實際管理人口超過2000萬的超大城市,深圳生活垃圾產生量約2.95萬噸/日,其中來自居民家庭的約占70%,“垃圾圍城”成為威脅城市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垃圾分類工作刻不容緩。
據了解,此次《條例》創設了家庭廚余垃圾拆袋投放制度,規定“家庭廚余垃圾應瀝除油水,在指定時間段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納袋裝納的,應當將收納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同時,考慮到廚余垃圾拆袋投放后,存放時間過長會產生難聞的擾民氣味,《條例》規定“家庭廚余垃圾應當在指定投放時間段結束后密閉存放,并在12小時內清運”。
住宅區樓層撤桶是全面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的前提和重要手段。《條例》規定,住宅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不得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設置規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區公共區域(含地下公共空間)不得設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為保證深圳生活垃圾分類能順利進行,《條例》規定,深圳市住房建設部門應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物管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物管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投訴和舉報。深圳市、區主管部門則向社會公布投訴和舉報電話,并提供網絡投訴和舉報渠道。
《條例》還加重了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對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收運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個人,如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處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罰款。除了罰款外,《條例》還給出“活動代罰”選項:即沒有嚴重違法情節的個人,可自愿參加市、區主管部門組織的生活垃圾分類培訓、宣傳服務或者現場督導等活動,不予行政處罰。
據介紹,目前,深圳全市3500多個物業小區已全部建成“集中分類投放+定時定點督導”分類模式,1690個城中村、1600多個機關事業單位、2500多所中小學(幼兒園)已實現垃圾分類全覆蓋,全市生活垃圾分流分類回收量達4000噸/日,可回收物的市場化回收量5500噸/日,回收利用率32.1%,基本實現分類后的其他垃圾全量焚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