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體育活動,特別是身體接觸多,對抗性強的體育活動,磕磕碰碰導致受傷在所難免。日常生活中,比如足球比賽等競技性體育賽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受害人的行為往往構成自甘風險行為,但如果受害方傷情嚴重,涉及不菲的治療費用,就容易引起矛盾糾紛。實際上,這樣的起訴索賠案例相當常見。那么體育活動中,參賽者受傷的責任該如何劃分?民法典給出了答案。
近日,韶關仁化法院審結了一起身體權糾紛案件,還在上小學的小王和小張在玩耍足球過程中,小王意外受傷,后雙方就責任劃分和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于是小王的父母將小張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去年6月20日傍晚,原告小王在某中學足球場玩耍,期間被告小張也在該中學足球場玩足球。因小孩天性好玩,小王、小張在足球場奔跑過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小王受傷。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小王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小王父母認為,小張年幼無知,但其父母疏于教育、監管,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是本次意外發生的重要原因。小張父母則辯稱,沒有證據證明小王的摔傷是小張造成的,所以被告對原告的摔傷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仁化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身體權糾紛。本案原告小王是在與被告小張玩耍足球的過程中受傷,原告并沒有舉證證明被告存在過錯,故被告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鑒于事故已經發生,原告身體確實造成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可適用公平原則,由被告適當分擔原告損失。參照原告已產生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實際損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補償4000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訴,韶關中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法典新規:“自甘風險”填補了法律空白
實際上,這樣的起訴索賠案例相當常見,由于缺乏明確和統一的法律規定,各地做法往往各不相同,有過錯責任說,有推定過錯說,有公平責任說。民法典出臺后,確立了“自甘風險”責任承擔規則,填補了法律空白,這一規定契合了文體活動的特點,在充分尊重個體自由的同時,又將風險、責任合理控制和分配。一方面是行為人需依法承擔與其年齡、智力、行為能力相適應的責任,對其依法自愿參與、甘冒風險的活動做到風險自知、風險自擔,而不是歸咎和“甩鍋”給他人和社會,一方面明確了相關活動組織方、承辦方、管理方的責任,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的,即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督促其更好依法履行主體職責,確保各項文體活動健康有序開展。
法官釋法:
自甘風險原則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來自于特定危險源的風險,仍愿意主動地介入到該風險當中冒險行事。如最終風險的成真而使自身遭受損失,加害人可以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自甘風險原則可以廣泛的適用于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對于體育活動意義更為重大。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領域,在體育活動中,傷害事件是不可避免的,所有理性的體育活動參與者對此都有所預料。在無行為能力人參與風險性體育活動的過程中,如果未成年人參與該項體育活動經過了法定監護人的同意,且其法定監護人對體育活動的風險應當有所預見,應當認為無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監護人構成自甘風險。對于體育競賽中這種自甘風險原則的認識,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共習俗、一種社會共同道德。法律應當認可體育競賽中的這種慣例。參加有風險的文體活動前,應考慮參加該活動可能存在的風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