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處理住房租賃糾紛,保障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12月9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時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糾紛調處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和《關于印發住房租賃糾紛調處指引的通知》(下稱《調處指引》)。通過兩項新通知的發布,廣州市住建部門對市場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了行為規范,并分別提出三種維權途徑保障承租人、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通知》提出建立租賃糾紛處理機制,成立專門租賃糾紛調解小組,要求有關部門務必及時受理房屋租賃投訴。特別對于投訴量較大的問題,應當做好房屋權利人、承租人訴求登記和情緒安撫,并做好糾紛處理后續跟進工作。對于發生經營困難的住房租賃企業,要求企業及時向總部報告情況,尋求自救渠道,特別涉及到“租金貸”業務的,應積極主動與金融貸款機構協商,就承租人信用和貸款事宜尋找解決路徑,最小化對承租人的權益損害。
對于物業服務企業行為,《通知》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行為規范,包括規定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違規采取斷水、斷電、斷氣等措施,驅趕與住房租賃企業簽訂租賃合同尚在存續期內的承租人。同時,要求各物業服務企業及時協助各區住建部門、屬地街道及涉租賃糾紛住房租賃企業解決租賃糾紛。
除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行為以外,為保障出租房屋權利人與承租人權利,《調處指引》分別給出了3種維權途徑,其中,承租人可以個人名義或選派代表的方式,與住房租賃企業協商達成和解;或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向租賃房屋所在鎮(街)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經多次協商未果,可通過12345熱線向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和租賃房屋所在鎮(街)反映,或撥打12315熱線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最后,上述方式均無法達成雙方和解的,《調處指引》建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對于出租房屋權利人正當權益遭到侵害的,也可以采取3種方式進行維權,包括可按約定終止與住房租賃企業的委托合同,及時收回空置房屋;對于尚在租賃合同期內有承租人居住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個人名義或選派代表與住房租賃企業或承租人協商達成和解;或按上述承租人解決方式,撥打相關職能部門熱線;在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訴諸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