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合理引導住宅停車場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住宅小區停車服務市場正常價格秩序,廣州正式印發《廣州市住宅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議價規則(試行)》(下稱《規則》)。
《規則》明確,對于已售住宅,需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的,住宅停車場經營者需與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住宅停車場經營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
具體而言,《規則》提出,對于待售住宅,建設單位和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停車收費制定依據、成本情況、停車收費標準、計費方式等內容,并以書面形式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主動公布、作出承諾;對于已售住宅,需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的,住宅停車場經營者與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進行協商。
在啟動住宅停車場收費協商議價程序后,住宅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啟動協商議價程序的有關情況,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主動公示書面報告內容,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住宅停車場經營者與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住宅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將協商過程和結果向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規則》強調,未按本規則規定的協商議價程序完成協商的,住宅停車場經營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
對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則要求進行協商議價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車收費標準、未如實報告和公示相關信息、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及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業主與其進行交易、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變相提高價格或價格歧視等價格違法行為,可向市場監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