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東莞市農業農村局、東莞市財政局聯合印發通知,發布實施《東莞市家庭農場認定及獎勵辦法》(下稱新辦法)。新辦法取消了“本市戶籍”限制,放寬了認定對象范圍和類型,認定對象從原來本市戶籍農民放寬到農村社區居民。其中,凡經認定的“東莞市家庭農場”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被評定為“東莞市示范家庭農場”的,則追加5萬元獎勵,意味著最高可獎勵10萬元。新辦法還提出要優先培育發展荔枝類家庭農場,加快推進全市荔枝高質量發展。
優先培育發展荔枝類家庭農場
新辦法是在2016年版《東莞市家庭農場認定及獎勵辦法(試行)》基礎上修訂而來。所謂“家庭農場”,是指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農業集約化、商品化及適度規模化生產經營,達到一定經營規模并相對穩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新辦法提出,對獲得“東莞市家庭農場”和“東莞市示范家庭農場”,由市財政設立專項獎勵資金,按照先認后補的方式予以一次性獎勵。
根據新辦法,凡經認定的“東莞市家庭農場”,由市財政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被評定為“東莞市示范家庭農場”的,由市財政追加5萬元獎勵。這也就意味著最高獎勵10萬元。每年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東莞市家庭農場”和“東莞市示范家庭農場”的認定、評定結果,負責將獎勵資金列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待預算批準后,再按相關規定辦理撥付手續。
相比原辦法,新辦法對家庭農場獎勵的類型進行了突出強調,即重點優先培育發展荔枝類家庭農場,加快推進全市荔枝高質量發展。
認定對象取消“本市戶籍”限制
根據程序,申請人須先向鎮街農林水務局提出申請,填報資料經審核后,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蓋意見后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核準,符合條件的經公示七天,沒有異議的,予以認定“東莞市家庭農場”。而示范家庭農場則是在已認定為東莞市家庭農場基礎上,按照“擇優選強、統籌兼顧、產業均衡”原則進行評定,并頒發牌匾,評定程序是先由鎮街農林水務局初評,后由市農業農村局進行考評,得分達到80分或以上的,經公示七天沒有異議即給予認定。
那么,哪些家庭農場可以申報獎勵資金呢?新辦法取消了“本市戶籍”限制,進一步放寬了認定對象范圍和類型,認定對象從原來本市戶籍農民放寬到農村社區居民,使更多非本地戶籍的農業勞動者參與認定家庭農場。新辦法稱,經營者原則上應是農民(農村社區居民)或其他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年齡在18周歲或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具備相應的生產經營能力和一定的農業生產經驗。
另外,新辦法新增了設施農業類家庭農場的認定以及相關條件,降低了水產養殖業類家庭農場的認定面積要求。新辦法稱,家庭農場以種植業和水產養殖業為主,且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并相對穩定。其中,從事種植業或種養結合的,原則上經營面積30畝或以上、土地租期5年或以上;從事純水產養殖的,原則上經營面積30畝或以上、土地租期5年或以上、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證》;從事設施農業生產的,原則上經營面積10畝或以上。
此外,申報的家庭農場的土地權屬及承包合同還應合法有效,其產品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