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深圳警方在電動車消防專項整治行動中,開出了深圳首張行政“罰單”,給違規充電的電瓶車車主敲響警鐘。
8月28日12時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粵海派出所民警在對轄區商鋪開展排查工作時,當場發現在南山區南油B區某房間內,有一部電動自行車在室內充電。民警立即采取措施,調查相關情況。
經現場了解,該電動自行車為楊某華(男,35歲)所有。8月29日,南山警方依照《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責令楊某華改正,并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后,楊某華十分后悔,表示當時抱有僥幸心理,認為在室內充會電不會有任何影響,今后一定會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絕不再違規充電。
據悉,為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查處電動自行車在室內充電等違規行為,深圳市政府現已出臺《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并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不得在住房、辦公室等室內場所、建筑內的公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充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