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會同深圳市民政局編制的《深圳市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住宅區業主委員會職責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豆芾磙k法》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以填補業主委員會缺位,及時處置物業管理問題。
據了解,目前深圳市住宅區成立并有效運作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比例較低,部分小區存在業主委員會“成立難”“換屆難”等問題。因此,當住宅區物業管理發生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件時,若業主委員會缺位,則需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治理能力,由街道辦事處指定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工作。
為明確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啟動條件,提高代行門檻,《管理辦法》確立了“非必要不代行”原則,最大限度提高指定社區居民委員會實施代行活動的門檻?!豆芾磙k法》第二章規定,僅限于住宅區未能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失敗,且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發生危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件需要及時解決的,方才能啟動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指定代行時應當予以公示,并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確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在細化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明確集體決策程序方面,《管理辦法》明確社區居民委員會履行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議”“代管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的主要職能,并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開展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管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使用和管理業主共有資金等活動的具體職責予以細化。同時,《管理辦法》明確社區居民委員會通過委員會議對代行工作事項作出決議,會議要求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并簽字確認,充分保障決策程序的科學性和民主性。
此外,《管理辦法》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終止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情形予以了明確。包括住宅區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因拆遷等原因發生滅失的、代行期限屆滿以及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