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發布《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將參保范圍擴展到就業地在廣州的“新廣州人”,并為港澳臺居民開通了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雙通道。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居民可通過延繳制度通道以滿足年限要求。
作為一部民生法律,《辦法》將直面全市1400多萬參保群眾和近2000萬常住人口,承托起他們“病有所醫,病有良醫”的根本訴求。
參保范圍擴展到就業地在廣州的“新廣州人”
《辦法》一大亮點是,參保范圍擴展到就業地在廣州的“新廣州人”。
《辦法》將“本市戶籍”改為“就業地或戶籍地在本市”,取消了廣州戶籍的限制,為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就業的廣大靈活就業人員打開了制度通道,還調整了以前關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范圍,將符合條件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納入;增加《辦法》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可中途參保的人群范圍;在補繳處理時,按照有利于參保人的價值取向補付醫保待遇。
具體而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如下:
1.失業保險關系在本市的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就業地或戶籍地在本市的靈活就業人員,包括就業年齡范圍內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3.在本市領取傷殘津貼、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包括保留勞動關系和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4.本市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臺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業地在本市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5.依法獲得相關就業證件和外國人居留證件并在本市合法就業的外國人,按照本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如下: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中小學校,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及科研院所等全日制就讀的在校學生;
2.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其他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本市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在廣州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
《辦法》將廣州原職工重大疾病和補充醫療保險合并成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用人單位和參保個人均無需另行繳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費,參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關費用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列支,并維持現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待遇。參加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同步享受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
對于退休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需同時符合規定的條件,經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核準后,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次月起可享受退休醫保待遇。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達到本市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人員,可以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選擇按月或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
具有廣州戶籍,年滿五十歲的男性、年滿四十歲的女性失業后再就業并在新單位退休的人員,退休時應當由個人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參照前款規定資助繳納。
為何要重新起草?
于2015年7月1日實行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穗府令第123號,下稱“123號令”)為廣州醫療保險領域的基礎性制度,施行以來,規范了廣州社會醫療保險關系,滿足參保職工和居民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需求,為推進廣州市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增進民生福祉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支持。
但近年來,醫療保障領域自上而下大幅度改革,改革文件不斷出臺。作為一部七年前施行的政府規章,123號令與國家、省改革要求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已不相適應。
特別是2021年12月3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56號,以下簡稱省《通知》)印發實施,要求各地市于2022年7月1日貫徹執行,并要求各地級以上市據此調整完善政策,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銜接。省《通知》與123號令有具體條款直接沖突,如不采取立法措施,2022年7月1日后,將面臨執行規章規定和貫徹改革要求的兩難困境。
廣州市醫保局經認真評估,認為當前國家和省的醫療保障制度已初步定型,待遇保障、籌資運行、醫保支付、基金監管、醫保管理服務等已有基本制度安排,預計將會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立法時機已經較為成熟。
因此,該局決定采取廢舊立新的立法技術,制定新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同步廢止123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