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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將不再全面禁止“路邊攤” 9月起攤販可在劃定區域擺賣 商家可按規范“外擺”

時間 : 2023-05-05 10:39:52 來源 : 南方日報網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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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條例》允許街道辦根據方便群眾、布局合理、監管有序的原則劃定攤販經營場所。

  “路邊攤”不僅受市民歡迎,還解決了部分人的就業、增收問題,也讓城市擁有更多煙火氣。此前,因占道經營影響交通、亂扔垃圾影響環境衛生等問題,“路邊攤”在深圳一度被禁止。

  新修訂的《條例》在原本“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的基礎上,增加“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方便群眾、布局合理、監管有序的原則劃定攤販經營場所”的例外規定,以兼顧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體市容美觀有序,留住城市“煙火氣”。

  《條例》規定,攤販經營場所具體劃定辦法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制定。在劃定位置之外設擺攤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占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沒收擺賣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

  《條例》還改變了對超門窗擺賣經營“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規定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經營的,應當符合規范,為商家“外擺”開了一道“口子”。

  《條例》授權深圳市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另外制訂“外擺”相關規范。違反規定超門店擺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沒收違法擺賣、經營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

  《條例》還明確有光源、聲音、反光材料的戶外廣告設施要符合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要求,控制光源亮度、聲音分貝、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和使用時間。違反規定逾期未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吊銷相關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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