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廣州市民投訴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費用過高。甚至有市民為節約電動自行車的充電成本,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充電設施,造成嚴重安全隱患。為規范廣州電動自行車充電市場的價格秩序,日前廣州市發改委官網發布《關于規范我市電動自行車經營性充電設施充電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并將從8月12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電動自行車經營性充電設施充電收費包括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者應該分別計價、分別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電動自行車經營性充電設施經營者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電動自行車經營性充電設施收取的充電電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電價政策。其中,居民住宅設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政府定價的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經供電企業核實認定后,按照省規定的廣州市居民生活合表電價計收電費。
其他充電設施執行相應等級的工商業電價,按其通過市場交易形成的用電價格或委托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形成的用電價格執行。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廣州市居民生活合表電價為61.72分/千瓦時(含稅,不含各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涉及非電網直接供電的,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范非電網直供電環節價格和收費行為的規定執行。
《通知》同時明確,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具備分表計量條件的,實行分表計量;不具備裝表條件的,按定比定量的方式計量。供電企業應提供設施用電量和電費查詢便利。
針對近期收到市民投訴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費用過高現象,有什么降費的辦法?對此,《通知》解讀文件中指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維護充電設施經營單位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價的權利。
另一方面,根據《民法典》《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業主依法對住宅小區專有部位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利用住宅小區共有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經營的,不僅須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人的同意,其交納的場地租金收益也屬于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共有資金。鑒于此,鼓勵業主組織發揮市場主體作用,通過加強與物業服務人、充電設施經營單位協商,確定各項費用合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