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規范兒童使用共享單車行為,杜絕12周歲以下兒童使用共享單車。2月22日,深圳警方與教育部門及多家共享單車公司一起發布了一份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聯合聲明。
涉自行車事故增多引重視
近年“分享經濟”進入自行車領域后,推動共享單車這一綠色便捷出行方式火遍城市大街小巷,迅速成為城市交通慢行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解決了市民“最后1公里”痛點,被越來越多的市民接受、認可和使用。
但隨之道路交通隱患出現。道路上,不少未成年人違規使用共享單車,其中包括12周歲以下兒童違規騎行共享單車上路行駛、兒童在共享單車前方載物籃乘坐、家長騎行共享單車時兒童站立在車前架或后架上等。
交警部門數據顯示,今年以來(1月1日至2月20日)深圳市共發生涉自行車道路交通事故1228起,造成7人死亡、1158人受傷,死亡人數占事故總死亡人數的22.58%,深圳市涉自行車交通事故高發的嚴峻形勢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重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的駕駛人必須年滿12周歲。
交警與企業共享用戶數據
深圳交警聯合深圳市教育局及在深圳的各大共享單車經過前期研究、協商,就相關管理工作達成共識,制定了《關于規范未成年人共享單車使用行為的聯合聲明》。
交警部門、教育部門加強對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引導,提高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識;交警部門將共享單車納入重點車輛監管平臺,通過平臺以電子車證的形式做好登記備案,并接入共享單車企業后臺用戶數據,引導企業嚴格控制小學校園周邊共享單車的投放規模。
比如,教育部門通過微信、互聯網、家委會等平臺、組織提醒督促家長切實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子女安全出行教育,關注并監督子女依法騎行行為,不為未達騎行年齡兒童(12周歲)租賃共享單車上路騎行。
又比如,交警部門聯合各共享單車企業建立信用信息通報機制,搭建“深圳交警自行車用戶誠信平臺”,將家長為12周歲以下兒童租賃共享單車上道路騎行、騎行時將兒童放置于自行車載物籃內、讓兒童站立在自行車前架等違法行為納入平臺管理,并與企業共享用戶違法數據。企業根據用戶違法數據,可采取降低用戶信用分、提高用車費用、取消用車資格等措施規范用戶的使用行為。
而共享單車企業將通過實名注冊認證、使用智能解鎖等方式設置騎行用戶門檻,從使用方法上杜絕12周歲以下兒童使用共享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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