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州市自然資源資產清單管理及生態資產(GEP)核算制度》(簡稱“《制度》”)和《惠州市自然資源資產績效評價辦法》出臺,通過構建GDP與GEP“雙核算、雙運行”的制度體系,為惠州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提供了創新性的方法指導。
根據《制度》,惠州將對主要自然資源資產實行清單管理,逐年統計;定量核算生態系統的產出和效益,跟蹤評估生態系統的變化,反映地區生態文明建設成果及領導干部綠色政績。根據管理實際,清單主要選取了包括土地資源、森林資源、水(濕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及生態環境質量等6個方面的34項指標。備受關注的生態資產(GEP)核算主要包括總耕地資源、森林資源、濕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海洋資源等5個方面資產價值,生態資產(GEP)實行年度核算。惠州市自然資源資產清單指標統計期和生態資產(GEP)核算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惠州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自然資源資產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四個等次:優秀(評分≥90)、良好(75≤評分<90)、合格(60≤評分<75)、不合格(評分<60),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辦法》明確,評價等次為優秀的,給予通報表揚;評價等次為不合格的,進行通報批評,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約談該縣(區)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評價中發現的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的縣(區)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責任人,按《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