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針對2020年國家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督察發現的問題,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整改目標
堅持問題導向,全面查找自身不足,堵漏洞、強弱項、建機制、提能力,確保2020年國家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到位。建立健全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科學有效的綜合監管制度,不斷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機構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多元化綜合監管體系,建立專業高效、統一規范、文明公正的衛生健康執法隊伍,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聯動信息化協同機制,實現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法制化、規范化、常態化、信息化,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水平走在全國前列,為推進健康廣東建設、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撐。
二、整改時限
2021年4-12月底。
三、整改內容
(一)履行政府主導責任,充分發揮主導作用。
1.針對“2018年以來,地方政府的會議紀要中,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衛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和國辦發〔2018〕63號文件精神,內容僅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面,存在以領導批示代替學習、研究的現象”的問題。
整改措施:
加強衛生健康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衛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等法律法規政策納入黨組中心組的學習內容,每年學習不少于兩次,及時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衛生健康的重要決策部署。(完成時限:立整立改)
責任單位: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
2.針對“實施方案在具體工作措施上不實不細。對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協調機制建設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機制建設尚不完善”“綜合監管定期溝通尚未形成常態化機制,省級領導小組會議僅召開1次”的問題。
整改措施:
健全綜合監管協調機制。建立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廣東省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納入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機制管理,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協調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問題。(完成時限:2021年6月30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3.針對“對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督查機制建設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機制建設尚不完善”的問題。
整改措施:
建立綜合監管督查機制。將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督察工作納入省政府年度督查計劃,參照國家做法,每兩年對21個地市進行全覆蓋督查。本次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由省衛生健康委會省政府督查室跟進落實。(完成時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政府督查室。
4.針對“綜合監管工作履職情況與績效考核尚未有效結合,也未納入年度重大事項督查內容”的問題。
整改措施:
建立綜合監管責任落實情況考核機制。將綜合監管工作履職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對組成部門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每年對各地各單位落實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責任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完成時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衛生健康委。
(二)健全完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落實協同監管責任。
5.針對“部門間協調聯動機制較為欠缺,未建立日常聯動機制,衛生健康部門協調存在一定難度”的問題。
整改措施:
進一步完善部門聯動協調機制。完善落實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的廣東省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工作協調機制,將各部門響應及配合整體工作的情況納入督查考核范圍,推動協同監管責任落實,切實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每季度組織成員單位召開一次協調會。(完成時限:2021年6月30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醫保局、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省中醫藥局、省藥監局。
6.針對“部門間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尚未到位,利用現代信息化手段協同監管的制度體系建設仍有差距”的問題。
整改措施:
依托現代化信息手段構建新型協調監管制度體系。按照“一網統管”專題數據共享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各部門按照“能共享盡共享”的原則,依托省政務大數據中心進行數據共享,在省“互聯網+監管”平臺中,全面提供本單位對醫療衛生行業監管的信息(包括行政檢查、專項行動、行政處罰等內容),推進各監管部門間監管信息的互聯共享。(完成時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醫保局、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省藥監局。
7.針對“綜合監管結果運用未充分發揮,醫療、醫保、市場監管等部門發揮綜合懲戒作用方面缺乏具體措施”的問題。
整改措施:
建立落實綜合監管結果協同運用機制。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發文制定綜合監管結果協同運用、聯合懲戒措施,加強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部門間系統性、協同性,提升綜合監管效能。(完成時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醫保局、省中醫藥局、省藥監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三)高標準抓好重大決策和部署落實。
8.針對“疫情社會化防控措施落實存在薄弱環節。廣州越秀區米市新街農貿市場部分工作人員未戴口罩,場所內通風不良,且有異味。醫療衛生機構疫情防控管理存在不足,一些環節存在安全隱患。省人民醫院、汕頭市中醫院發熱門診設置和管理不規范,省人民醫院等多家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問題。
整改措施:
嚴格落實疫情社會化防控措施。建立疫情防控督查分片區監督指導、地市間交叉檢查和整改通報工作機制三項機制,保障疫情社會化防控措施落實落地。繼續壓實疫情防控“四方”責任,明確屬地、部門、單位、個人防控職責,各級政府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場所防控工作督導。(完成時限:立整立改)
責任單位:各地級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揮辦疫情防控組。
9.針對“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意見和中醫藥法的貫徹落實措施亟待完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建設需要加強,汕頭7個區縣近半數沒有公立中醫醫院。中醫醫院應急救治能力需要進一步提高,疫情防控中暴露的發熱門診建設不規范等短板弱項需進一步加強”的問題。
整改措施:
促進中醫藥創新傳承發展。推動出臺《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完善中醫藥地方法規;編制《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行動方案》,部署推進一批重點任務、重大政策、重大工程,擴增中醫醫院體量。繼續加強對中醫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加強中醫醫院應急救治能力建設,特別是感染性疾病科、中醫藥應急救治人才隊伍和技術裝備建設。(完成時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責任單位:省中醫藥局、汕頭市政府。
10.針對“醫療機構安全風險排查整改有待加強,醫院主體責任尚未壓實,安全方面重視不夠、投入不足”的問題。
整改措施:
強化醫療機構風險排查。壓實醫療機構安全風險主體責任。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防范安全風險工作組織架構,落實責任人,落實工作職責。結合實際情況,加強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安全防范系統建設,在醫療機構治安管理等立法的基礎上,依法依規配套落實醫院安檢等各項措施,三級醫院開展安檢情況將列入“平安醫院”的重要考核指標,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執行,加大對危險物品進入醫院的防范力度。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針對醫院安全防范建設的問題和短板加強指導,結合創建“平安醫院”工作要求,以開展大型公立醫院巡查等有關工作為抓手,開展醫療機構安全風險排查,督促抓好各項工作落實,切實維護好醫療機構診療秩序和醫務人員安全。(完成時限:2021年9月30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省中醫藥局。
(四)進一步壓實醫療機構自我管理主體責任。
11.針對“部分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規范服務、質量安全、行風建設的主體責任認識不到位,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作用不明顯,2019年,廣東省連續發生3起影響較大的醫院感染事件,暴露突出問題”的問題。
整改措施:
加強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管理。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工作的通知》,規范、指導、督促各醫療機構開展依法執業自查工作。制定并落實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管理責任與職務晉升、評先評優、職稱評審等掛鉤的制度性文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體系建設,建立由臨床高年資、高水平臨床專家擔任院感管理負責人制度。強化醫療機構在醫保基金使用當中的主體責任意識,夯實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的責任。(完成時限:2021年9月30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省中醫藥局。
12.針對“少數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薄弱,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省人民醫院診療科目登記、醫療技術應用、投訴制度管理有存在疏漏,廣州長安醫院、汕頭大學附屬精神衛生中心麻醉和精神藥品管理不規范、廣州長安醫院醫療質量核心制度落實不到位,廣州曙光醫學美容醫院、韓妃醫療美容醫院病歷管理不規范,未向患者提供收費明細”的問題。
整改措施:
健全醫療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出臺強化醫療文書管理、醫療質量管理的制度性文件,明確病歷文書書寫不規范、醫療質量核心制度落實不到位等情形的行政制約措施,督促各醫療機構提升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修訂《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將依法執業自查工作、醫療質量管理、行風管理等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情形,納入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完成時限:2021年6月30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廣州市政府、汕頭市政府。
(五)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及社會監督作用。
13.針對“醫療衛生行業自律較弱,行業組織在制定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規范執業行為和經營管理、維護行業信譽、調解處理服務糾紛等方面未充分發揮作用”的問題。
整改措施:
健全完善行業組織自律督促機制。制定我省行業組織落實行業自律工作標準、要求的文件,明確自律工作內容、形式、頻次、自律結果報送等內容,建立行業組織自律結果定期報送機制,將行業自律工作納入年度社會組織聯席會議工作要點,結合社會組織綜合監管工作,加強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制定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規范執業行為和經營管理、維護行業信譽、調解處理服務糾紛等方面作用。(完成時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
14.針對“行政部門與行業協會之間溝通不足”的問題。
整改措施:
加強行政部門與行業協會溝通。省民政廳加強對行業組織的年度審核工作,在行業組織報送的年度報告中增加行業自律工作內容。醫療衛生行業組織各業務指導部門,加強對行業組織開展自律工作的業務指導,結合實際,不定期部署行業組織自律工作內容,對行業組織落實自律責任情況進行評估,每年度12月31日前將行業組織自律責任落實評估結果報送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完成時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中醫藥局。
15.針對“社會各界參與監管作用發揮不夠,鼓勵引導人民群眾參與綜合監管的措施有限”的問題。
整改措施:
鼓勵引導人民群眾參與綜合監管。推進普法教育,增強公眾健康權益意識,推動社會力量參與醫療衛生行業監督。鼓勵公眾通過“12345”熱線,舉報醫療衛生行業違法違規情況,在門戶網站和微信公眾號開設投訴舉報專欄,發揮媒體監督和社會監督作用。學習借鑒安徽省建立醫療機構社會監督員制度,建立我省社會監督員制度。(完成時限:2021年9月30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中醫藥局、省藥監局。
(六)大力整治重點領域突出問題。
16.針對“‘代孕’亂象猖獗,全環節、全要素、多部門綜合打擊措施待完善、力度待加強、效果待提高”“廣州長安醫院通過互聯網步嫌違法宣傳和推薦‘試管嬰兒’‘三代試管嬰兒’”的問題。
整改措施:
聯合整治代孕亂象。省委政法委牽頭繼續開展聯合打擊賣卵代孕黑色產業鏈專項行動,進一步建立健全案件處理、信息共享、協同作戰、督導督辦及輿情引導等工作機制,加大依法打擊力度,遏制非法代孕活動滋生蔓延。(完成時限:2021年6月30日前)
責任單位:省委政法委、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
17.針對“醫療衛生行業秩序監管仍然薄弱。廣州大參林藥房醫保管理存在隱患,麗爾康、益康隆等消毒藥劑管理不規范”的問題。
整改措施:
強化醫療衛生行業秩序管理。貫徹執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化藥房醫保管理。加大抗抑菌制劑違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質和宣傳療效的監督執法力度,部署消毒劑監管專項整治。(完成時限:2021年6月30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藥監局、廣州市政府。
18.針對“健康產業監管待加強,新型健康服務領域如月子中心、嬰兒泳池、0-3歲托幼機構、‘醫美貸’等監管主體和責任待明確”問題。
整改措施:
探索新型健康服務領域監管。省衛生健康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廣東省新型健康產業綜合監管的規范化文件,進一步明確新型健康服務領域監管主體和責任,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措施。(完成時限:2021年9月30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廣東銀保監局。
19.針對“對于涉醫案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程序銜接有待完善和加強”的問題。
整改措施:
促進涉醫案件兩法銜接。修訂完善《關于印發廣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標準的通知》,健全完善涉醫案件“兩法銜接”制度、程序強化司法聯動,建立健全醫療糾紛、醫保欺詐騙保案件協作查處、情報溝通和信息共享機制,暢通案件移送受理渠道,嚴厲打擊欺詐醫鬧、騙保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完成時限:2021年9月30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醫保局。
(七)強化衛生監督隊伍組織保障。
20.針對“衛生監督執法體系不夠健全,在全省21個地市及122個縣(區)中,有5個地市及14個縣(區)衛生監督所被撤銷,19個區仍未成立監督所,衛生健康監督機構編制較為混亂,存在事業編、行政執法專項編、臨時編等”的問題。
整改措施:
健全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出臺廣東省衛生健康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意見,加快推進市、縣(市、區)衛生健康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中醫藥、職業安全健康等監督執法職能和隊伍,組建衛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隊伍,規范執法機構設置形式、機構名稱、執法用編等。(完成時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責任單位:省委編辦、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局。
21.針對“衛生監督隊伍弱化,人員不足,導致監管滯后。截至2019年底,全省監管對象24.45萬家,而目前全省衛生監督人員編制比例僅為0.27人/萬常住人口,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0.44人/萬常住人口,在全國處于落后位置,接轉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后,監督人少任務重的矛盾更加突出”的問題。
整改措施:
壯大衛生監督執法隊伍。結合各地衛生健康管理相對人數量、常住人口規模、職業病危害因素企業和勞動者體量等實際,到2022年,全省衛生執法監督人員達到全國0.44人/萬常住人口的平均水平,科學合理配置省、市、縣(市、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加強基層一線衛生監督執法力量。(完成時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編辦。
22.針對“依法履職所需保障條件不充足不平衡,不同層級、不同區域保障條件差距大,基層尤其是欠發達地區的人財物保障相對欠缺”的問題。
整改措施:
改善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保障。推進衛生監督機構規范化建設。按照《衛生監督機構建設指導意見》《衛生監督機構裝備標準(2011年版)》標準,對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房屋建設、執法裝備(包括衛生監督機構快速檢測設備、執法取證工具及辦公設備)、執法車輛進行配備,衛生監督執法車輛根據實際工作需求和社會經濟條件,按監督執法人員每4-8人配備1輛的標準進行配置,每個監督機構至少配備2輛執法用車,保障日常衛生監督現場檢查、違法案件查辦、重大活動衛生保障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加強基層衛生健康監督執法工作,各鎮街合理配置監督、協管人員,將衛生健康監督協管等項目工作納入年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評估指標。(完成時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23.針對“全民健康信息化綜合平臺整體建設進展緩慢,影響衛生監督信息子系統建設和發揮作用”的問題。
整改措施:
加強信息化智能監管方式。加快推進廣東省全民健康信息綜合管理平臺項目建設。到2021年底,基本實現省級全民健康信息平臺與地市全民健康信息平臺聯接;加快推進全省醫療服務智能監管信息系統立項;到2022年底,基本實現全省醫療衛生機構,各垂直業務信息系統接入省、市全民健康信息平臺匯集健康醫療大數據。(完成時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壓實整改責任。要充分認識建立健全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工作納入推進健康廣東建設、深化我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要強化政府主導責任,突出行業自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切實加強對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堅決落實整改要求,充分發揮政府牽頭主導作用,明確各地各部門責任,督促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壓實醫療衛生機構自我管理責任,協同配合,全力落實各項整改工作任務。
(二)加強組織領導,狠抓整改落實。切實加強黨對督察整改工作的領導,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黨政一把手帶頭督辦重點難點整改工作。廣州、汕頭市政府和省直相關部門要切實擔起整改責任,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細化整改落實方案,提出具體措施,明確整改時限,將每一項整改任務都落實到相應責任人,確保整改取得實效。要嚴格按照整改要求和時限,限期落實問題整改,逐項銷號,確保項項有著落、件件有回音、事事見成效。
(三)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整改成效。要以此次整改為契機,舉一反三,全面認真梳理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管理風險和薄弱環節,著力構建長效機制,強化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堅持標本兼治,建立健全醫療服務事前、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完善規范化行政執法機制、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建立健全醫療衛生行業信用機制、健全信息公開機制、建立風險預警和評估機制、形成網格化管理機制,規范管理,確保整改工作持續推進,切實鞏固整改成效,全面提升我省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能力水平。
(四)加強宣傳引導,營造綜合監管氛圍。充分運用報刊、電視、廣播和網絡新媒體等平臺,多渠道、多媒體跟蹤報道綜合監管、督察整改工作情況及交辦案件處理結果,各地各單位實施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或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落實“誰普法誰執法”責任制,進一步向公眾普及醫療衛生行業法律法規政策。對整改不力、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加大曝光力度,充分發揮公眾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