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發實施《廣東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廣東省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進行全面規范。《辦法》明確,省未確定具體使用方向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按照有關民生、運轉、協調發展三方面支出的先后順序安排使用。市縣不得將其用于違規提高“三公經費”、新建樓堂館所、形象或政績工程等6類禁止性支出。
一般性轉移支付2017年超六成
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是指為均衡省內地區間財力差距,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由省財政安排給市縣政府的中央和省級財力性補助資金。這類資金不規定具體使用項目,市縣政府可以根據地方實際統籌使用。
目前,省級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主要包括均衡性轉移支付、激勵性轉移支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等10個項目資金,以及公共安全、教育、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農林水等專項領域未指定具體使用項目的其他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等。
2013年以來,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廣東省級財政積極調整優化支出結構,大力壓縮專項轉移支付規模和種類,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力爭2017年底前將省級一般性轉移支付占省級財政轉移支付支出的比重提高到60%或以上,不斷擴大市縣統籌使用上級財力性補助資金規模。
隨著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增加、比重提高,如何在賦予市縣政府更多理財自主權同時,切實采取措施確保資金依法依規分配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成為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因此繼此前出臺《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日前省政府又出臺《辦法》對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進行全面規范。
不得用于違規提高“三公經費”
《辦法》分層次明確了省、市、縣三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責任:
省級主要承擔建立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組織實施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和撥付、落實省級支出責任、建立和落實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等方面的職責;地級以上市主要承擔市級和市轄區的支出責任、對縣(市)的幫扶責任、執行省制定的分配方案并限時撥付資金等職責;縣級主要承擔縣級支出責任、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支出政策等職責。
市縣應統籌使用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落實本級政府事權范圍內相對應的支出責任,將省未確定具體使用方向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按照有關民生、運轉、協調發展三方面支出的先后順序安排使用,重點確保國家和省出臺的各項政策和補助標準足額落實。其中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基礎養老金、殘疾人生活津貼及護理補貼、孤兒供養保障等關系社會弱勢群體基本生活的底線民生項目優先安排資金。
《辦法》特別明確,市縣不得將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用于違規提高“三公經費”、新建樓堂館所、形象或政績工程等6類禁止性支出。
建立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機制
在省級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對省級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實行提前預撥、年中下達、年度結算制度,同時要求建立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定期備案制度,下級財政部門需按季度匯總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安排的具體項目,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辦法》要求對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建立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機制。一方面,各級財政和人大、審計、監察部門按規定對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各個方面進行監督,對存在違規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理、處罰或處分。同時,省審計、監察部門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年度計劃,每年有重點地對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另一方面,省級財政部門建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選取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實施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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