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國家規定負面清單之外,今后3年內
外商在南沙投資改為備案管理
為支持廣東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建設,廣州將在南沙片區范圍內暫時調整實施《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5部規章,具體內容是專門規定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管理模式由審批制或特別管理措施改為備案管理,有關政府規章的調整實施在3年內試行。
13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政府規章規定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
暫時調整實施5部規章
??????? 廣州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介紹,《決定》規定:“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暫時調整實施《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廣州市保稅監管區域管理辦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保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等5部政府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或者特別管理措施,改為備案管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
也就是說,專門規定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管理模式由審批制或者特別管制措施改為備案管理。
《決定》明確,凡是廣州市有關政府規章中的規定,與《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不一致的,就需要調整實施,并要求有關政府規章規定要與上述《總體方案》進行銜接。
記者注意到,去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規定,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適應南沙新區發展的,市政府可以提請市人大或其常委會就其在南沙新區的適用作出決定或者對有關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
加之今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廣州南沙新區加快開發建設的若干意見》出臺,其中也明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省級職權,原則上下放或委托南沙新區實施,即便是不得下放的事項也可與省建立直接請批關系。
穗不少法規仍適用于南沙
??????? 從目前省、市頒布的各項政策來看,南沙新區的“擴權”并不局限于《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的規定。“但不能因此說廣州管不了南沙,只是說南沙是一個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的試驗基地,這個基地主要是在投資領域、外商投資領域進行改革,但不是進行全方位改革,比如廣州市城市規劃和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在南沙還是適用的。只是遇有跟《總體方案》不一致的內容,需要按《總體方案》實施。而在《決定》里沒有列出的法律、規章,都要繼續在南沙實施。”吳明場解釋。
此外,《決定》規定調整實施的期限為3年,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期限保持一致。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依據上位法修改完善有關政府規章;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政府規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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