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收繳非法槍爆等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的通告。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據通告內容,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嚴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嚴禁盜竊、搶劫、搶奪、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嚴禁通過互聯網等渠道違法違規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信息;嚴禁制造、銷售、使用帶有閉鎖裝置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射釘槍和后裝式射釘彈;嚴禁制造、銷售仿真槍;嚴禁違規制造、銷售、販賣、寄遞管制刀具;嚴禁使用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管制刀具等從事非法娛樂游藝活動。
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遺棄的非法物品或者疑似非法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凡在該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該通告第二條所列非法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免除處罰;不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逾期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從嚴懲處。違法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爆等犯罪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按照《廣東省公安廳關于群眾舉報涉槍涉爆及管制刀具等違法犯罪獎勵辦法(試行)》(粵公通字〔2014〕80號),公安機關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破獲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案件,追繳非法槍支的,視情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20000元獎勵;破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存儲槍支彈藥及持槍犯罪案件,追繳非法槍支,搗毀窩點的,視情況給予舉報人最高50000元獎勵;破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品重大案件,打掉團伙,搗毀窩點,收繳民爆物品及劇毒、易制爆化學品的,視情況給予舉報人最高50000元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