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持續高溫,電費也跟著節節升高。不過,今年的“電費刺客”要被全面整改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自今年5月起施行,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開發布告知書,提醒有關電費收費主體立即對照《條例》規定開展自查自糾,電費必須嚴格按政府公布的目錄銷售電價收取,不得擅自提高價格標準,要求于6月30日前全面糾正自身存在的不規范收費行為。
通知要求,全市各有關經營者,出租屋業主、轉租人等電費收費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目錄電價(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用電電價),各電費收費主體(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體物業經營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房東,下同)應當按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目錄銷售電價收取電費,不得擅自提高價格標準;對國家出臺的有關電價優惠政策,不得截留政策紅利,確保國家電價政策在本市及時、有效落實到位。
通知提到,要做好電費收費公示工作。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商業辦公用房、產業園區等既有用戶在其用電區域內向終端用電人供電的,應當及時向終端用電人公示電費收繳明細。各電費收費主體應積極將電費收費標準納入物業租賃合同,做好明碼標價和信息公示。
通知強調,不得通過電費加價方式獲利,對供電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非電網直供主體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不得高于自身與電網企業結算的與終端用戶相關的電費。
此外,要妥善處理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問題。非電網直供主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
對不執行目錄電價的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對通過代收電費、在非電網直供環節收費等形式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的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5倍以下的罰款。
對未落實電費收費公示的非電網直供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