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廣東省醫保局官網發布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其中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近年來,國家多次出臺文件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引導群眾和社會各方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管。
去年11月,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在2018年《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基礎上,聯合制定了《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明確把針對所有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舉報納入獎勵范圍。該辦法規定各地醫保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制定實施細則,對獎勵的標準、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實施細則》,醫療保障基金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舉報人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反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我省涉嫌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實施細則。違法違規使用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的舉報獎勵,參照細則執行。
同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委托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等組織開展舉報處理工作的,參照細則落實獎勵;上級部門交辦、轉辦或其他部門移送等途徑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初始來源為舉報的,參照細則執行。
《實施細則》規定,舉報獎勵由對舉報進行調查處理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發放,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并提供了有效證據;舉報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被舉報行為已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舉報人愿意得到舉報獎勵,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