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醫保局發布《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評估指標(試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觸發機制,指導各地市做好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的評估和調價工作。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價格動態調整指標包含3個“啟動指標”和3個“約束指標”。各地醫保部門開展評估工作后,滿足2項或以上啟動指標,且未觸發約束指標的,可啟動本地區的醫療服務價格調整;觸發1項或以上約束指標的,本年度原則上不安排本地區醫療服務價格調整。
具體而言,3項啟動指標分別是技術成本占比、醫療服務收入占比、患者醫療費用增幅;3項約束指標分別是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醫保基金結余、次均費用增幅。
通知明確,涉及配合相關改革實施的專項調整,以及解決價格矛盾突出、緩解重點專科醫療供給失衡等項目進行的個別調整,應按程序啟動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出現重大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宜提高醫療服務價格的其他情形,原則上不安排上調醫療服務價格。
通知要求,各地啟動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前,需對本地區上年度(即評估年度)的相關指標開展評估,可根據醫療機構等級等實際細化相關評估內容,綜合分析各項指標和有關政策、醫療服務價格指數等數據,形成評估報告。
調價評估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2022年應開展一次調價評估,年度內各地需要實施調價評估的,原則上應于當年9月30日前完成。
通知強調,符合價格調整條件的,履行調價程序,合理測算調價空間,優化選擇調價項目,科學制定調價方案,嚴格履行調價程序制定公布價格。
省醫療服務價格指數中各地市相對價格水平評分排序在省內高于中位數的,或其分類價格指數上漲不符合調價政策的,其調價總量不宜提高,可進行結構性調整,不宜提高調價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