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廳出臺《廣東省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其中明確規定,社區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以及收取服務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登記和備案是社區社會組織運行的前提。《辦法》明確,具備以下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可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備案。即社會團體需由3個及以上自然人或2個及以上法人單位發起,且會員總數不少于10個;社會服務機構需由2個及以上自然人或1個及以上法人單位舉辦,且從業人員不少于2人。此外,還需滿足有規范名稱、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等條件。
在內部治理方面,《辦法》明確,依法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制定和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其中,實行備案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應當依據章程建立和完善負責人選舉制度等,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負責人等重要事項應當按章程辦理。
未達到備案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也應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運行機制。同時,社區社會組織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在運行管理方面,《辦法》明確,社區社會組織的財產來源應當合法,并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區社會組織,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社區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以及收取服務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在促進措施方面,《辦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包括,經依法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鼓勵依法登記的各級慈善會、基金會通過設立社區基金等方式,為其所在地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財務管理等服務;鼓勵企業、基金會、公民個人和其他組織向社區社會組織提供捐贈和資助等。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縣(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對社區社會組織及其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將實行備案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納入社會組織信息管理系統,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同時,公眾可以投訴、舉報社區社會組織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21年12月,全省成立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1.7萬家,不符合登記條件在街道(鄉鎮)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9.1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