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如果違反了這樣一個法律規定,根據此次疫情防控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包括:(一)已經確診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330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