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如果銷售的口罩屬于醫用衛生材料范疇,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或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止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如果銷售的口罩不屬于醫用衛生材料,質量不合格仍可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根據銷售金額不同,處罰金額和有期徒刑時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