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參照上述規定,當事人可在疫情消除后十日內向法院提出順延期限申請,同時提供如疫情期間其所處地點的證明、當地政府關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據,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