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人社發〔2021〕63號
各鎮街(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
現將《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共享用工”就業服務的補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2月21日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
“共享用工”就業服務的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助力我市企業用工,適時調配人力資源,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有需求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就業服務,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東府〔2021〕5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共享用工”就業服務補助的統籌和指導,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負責具體業務工作,鎮街(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負責此項業務的受理、初審、實地核查和補助發放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業提供免費對接服務,即從存在富余勞動力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出借企業”)調劑用工對接到有用工需求缺口的用工主體(以下簡稱“借用企業”)進行階段性工作的服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每次調劑用工人數可按400元/人的標準給予服務機構“共享用工”就業服務補助,每個服務機構每個自然年度可申領該補助不超過30萬元。
(一)服務機構在我市依法注冊,且已在我市人社部門獲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或完成相關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備案。
(二)出借企業和借用企業均在我市依法注冊且在我市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不能為勞務派遣機構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服務機構、出借企業和借用企業三者的兩兩之間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負責人不能為同一人,且三者的兩兩之間不能為母公司與子公司或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三)每次調劑對接用工人數不少于10人。調劑時間在15-90天,同時不得超過調劑人員與出借企業已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四)調劑前,每名調劑人員與出借企業已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且已在出借企業連續參加社會保險滿3個月。
(五)出借企業、借用企業及調劑人員應當簽訂人員借用的三方協議。
(六)同一名員工多次參加“共享用工”調劑的,該員工每個自然年最多納入服務機構申領“共享用工”就業服務補助名單兩次。
(七)“共享用工”期間,調劑人員須按照人員借用三方協議在借用企業正常工作。
第四條 服務機構應免費對出借企業、借用企業及調劑人員開展“共享用工”指導,指導企業充分尊重勞動者的意愿和知情權,指導三方簽訂人員借用三方協議。
第五條 申領“共享用工”就業服務補助實行事前備案登記制度。實施“共享用工”前,服務機構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借用企業所在轄區的鎮街(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提交以下資料,進行備案登記:
1. 《東莞市“共享用工”對接服務備案登記表》(附件1)(備案時,提交紙質版和電子版,紙質版的“共享用工”備案登記調劑人員名單頁面均須加蓋出借企業公章);
2. 人員借用三方協議原件和復印件(核對原件后收取復印件,交還原件)。
第六條 鎮街(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收到備案登記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登記,出具備案回執(附件2)。在共享用工期間,鎮街(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應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對調劑人員身份及工作情況進行至少一次實地核查,做好核查記錄,確定進行“共享用工”就業服務的實際人數(附件3)。
第七條 補助申領程序
(一)經備案的“共享用工”到期后,服務機構可向借用企業所在地的鎮街(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提出補助申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 《東莞市“共享用工”就業服務補助申請表》(附件4);
2. 調劑人員“共享用工”期間考勤記錄(加蓋借用企業公章);
3. 借用企業向出借企業支付員工工資的劃款憑證;
4. 服務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復印件。
(二)審核與公示。鎮街(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在收齊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提交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進行復審。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在收到鎮街(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提交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同時在每個自然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公示上月通過復審擬發放補助的情況,公示內容包括:申請單位的名稱、對接服務人數、補助金額等,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自然日。
(三)發放補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補助款撥付至申請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八條 “共享用工”就業服務補助申請期限為“共享用工”期限結束后3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調劑人員未按人員借用三方協議的約定完成“共享用工”服務的,不納入服務機構申領“共享用工”就業服務補助范圍。
第九條 落實市鎮兩級的檢查處理機制,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對補助情況進行檢查;鎮街(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負責補助情況的日常檢查。
第十條 申請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申領補助。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的,除追回補助款外,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 東莞市“共享用工”對接服務備案登記表;2. 東莞市“共享用工”對接服務備案回執;3. 東莞市“共享用工”實地核查記錄表;4. 東莞市“共享用工”就業服務補助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