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落戶前??捎枰?00至1000萬元不等的獎勵;
港資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每年可按交易額給予最高1500萬元業務扶持;
入駐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且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可最高獲2000萬元團隊經營獎勵……
繼前海深港風投創投聯動發展“18條”、“前海金融30條”等專項政策發布后,前海再發利好政策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
4月12日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正式發布《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推出鼓勵持牌金融機構集聚,支持特色金融業務、深港金融合作創新發展,以及支持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及前海深港國際風投創投集聚區建設等45條具體措施。
截至目前,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已簽約入駐金融機構268家,其中港資、外資近30%。截至2022年末,前海已入駐的風投創投、私募證券投資、國際資管等機構達數量已達86家,共計管理基金752只,管理基金規模(凈資產)達1224億元。
新落戶前??上?00至1000萬元不等獎勵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下稱《前海方案》),提出積極引進創投機構、科技基金、研發機構。2022年9月,前海管理局和香港財庫局共同研究推出前海深港風投創投聯動發展“18條”。今年2月出臺的“前海金融30條”也提出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機制,支持深港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前海合作區聯動發展。
此次《管理辦法》對上述政策均予以細化,以“真金白銀”支持前海風投創投發展,對入駐金融機構按相關標準給予扶持,以支持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產業集聚發展,打造前海深港國際風投創投集聚區建設。
以新注冊或新遷入前海的持牌金融機構為例,均可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其中,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獎勵1000萬元;對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獎勵1000萬元,對城市商業銀行等專營機構給予600萬元獎勵。
對商業銀行深圳市級分行、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持牌金融機構的深圳市級分公司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以外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其他一級分支機構(僅限1家)給予100萬元獎勵。
對持牌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獎勵;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實收資本2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此外,由港澳銀行、港澳保險公司、港澳虛擬銀行和虛擬保險公司及其母公司發起設立,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和“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分別給予300萬元和100萬元獎勵;對由境內外持牌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51%以上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和“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分別給予300萬元和100萬元獎勵。
風創投機構入駐前海金融城最高獎200萬
風投創投機構是支持深圳科創發展的重要金融力量,前海正著力建設前海深港國際風投創投集聚區,吸引更多全球創新資本,更好發揮創業投資在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的重要“加速器”作用。
針對風投創投行業在“募投管退”全鏈條發展的痛點,《管理辦法》允許前海國有企業入股、豐富資金渠道、鼓勵投資深圳市科創企業,支持風投創投機構上市,豐富投資退出渠道、支持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發展,允許前海國有企業入股前海風投創投機構,多層次、全覆蓋地對風投創投機構及深港聯動業務予以支持。
在人才支持方面,每年對經營團隊按照管理費收入的4%最高給予300萬元扶持,并有針對員工的安家補貼和每年可申請的人才住房補貼。在產業集聚方面,對新落戶或新遷入機構給予落戶獎勵(包括母基金),對入駐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的風投創投機構給予最高200萬元入駐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對深港聯動給予大力支持,例如對于港資外資設立QFLP和WFOE PFM機構,對設立并發行產品給予100萬元的落戶獎勵、最高200萬元的入駐獎勵。投資香港科技企業、基礎設施項目以REITs形式在香港上市等都有不同程度的獎勵。
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入駐集聚區的風投創投機構已達100多家,其中國際資管機構達23家。3月17日,渣打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完成登記備案,成為今年以來第二家成功登記的外資私募。
鼓勵深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
為加速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持續吸引高端金融資源集聚,《管理辦法》除強化了金融城入駐獎勵外,還增加了團隊經營獎勵,持續引導金融企業在地經營、高端金融人才匯聚,提升金融城能級,打造深港金融機構集聚地和深港金融創新承載平臺。
比如,對入駐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且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根據上年度利潤總額,給予最高2000萬元團隊經營獎勵,可直接發放給經營團隊個人。
《管理辦法》還重點強調了對深港金融合作、前沿金融領域、核心金融環節的資源傾斜與戰略引導,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創新,進而引導前海金融機構在與香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便利化等領域先行先試,持續保持前海金融改革創新的領先地位。
其中,對粵港澳大灣區重大金融合作平臺與金融基礎設施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香港金融行業組織給予5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港資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每年按照交易額給予最高1500萬元業務扶持,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和推廣等多維度給予支持,促進深港金融互聯互通。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對港資、外資在前海新設財富管理機構相關扶持降低門檻,對新設持牌金融機構給予籌備獎勵,降低其籌備成本。
支持特色金融產業發展
《管理辦法》還鼓勵前海發展特色金融,對開展飛機及航空專用設備租賃業務的公司,在租賃期限的前三年內,每年按照不高于合同租金總額的2.5%給予獎勵,不設上限。
對開展船舶、海工設備等業務的,按照當年實際交易租賃合同金額或者租賃資產購買合同金額的1%給予獎勵,不設上限。
此外,還安排了充足扶持資金鼓勵商業保理發展、支持企業上市融資、鼓勵綠色和可持續金融創新,促進金融機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但需要提醒的是,同時符合《管理辦法》及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性質扶持政策規定的,將采取“擇優不重復”原則,同類性質政策扶持僅能選取一項申請,不得追溯、退還或者重復申請與享受。
因此,同一融資租賃合同或同一租賃物只得申報一次,獎勵采取“擇優不重復”原則,同一機構同一事項不重復適用。但如果同時符合《管理辦法》及深圳市扶持政策規定的,可以疊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