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修訂
印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
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
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
若干規定的通知
粵科規范字〔2021〕9號
省直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1年12月24日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
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
(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粵港澳科技創新協同發展,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助力港澳融入國家創新體系,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港澳特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以下簡稱省財政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相關事項,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港澳特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以下簡稱港澳機構)可承擔省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并獲得項目經費資助。
第三條 省財政科技計劃資助港澳機構的科研活動,一般應當公開發布項目指南,明確提出資助方式及鼓勵港澳機構參與申報的領域和方向。
第四條 支持港澳機構聯合在廣東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以下簡稱廣東單位),按照指南要求牽頭或參與申報省財政科技計劃的相關項目。
第五條 港澳特區申報省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的具體機構,通過粵港、粵澳科技創新合作機制協商確定。港澳機構申報項目應按照省財政科技計劃的有關要求提交申報材料,根據港澳特區科研活動的實際支出情況提出項目經費需求,參加省財政科技計劃的項目評審,通過公平競爭獲得資助。
第六條 經評審立項的港澳機構牽頭申報的項目,應當由省財政科技計劃主管部門與港澳機構簽訂項目合同書,明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知識產權和成果歸屬、經費資助額度和支出內容等,根據合同書組織項目實施、開展項目管理;由廣東單位牽頭、港澳機構參與的項目,廣東單位也應與港澳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書,作為項目合同書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省財政科技計劃資助港澳機構的項目經費,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關要求撥付。港澳機構牽頭實施的項目,由省財政科技計劃主管部門或專業管理機構按稅務部門要求辦理相關備案手續后,及時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涉及港澳機構與廣東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可分別撥付至港澳機構和廣東單位。廣東單位牽頭,港澳機構參與實施的項目,由牽頭單位按規定撥付至港澳機構。
第八條 港澳機構承擔項目的過程管理、驗收評估、相關服務等工作,可由省財政科技計劃主管部門委托廣東項目管理機構組織開展,也可以委托港澳特區機構實施。委托實施的,應簽訂委托協議,確保管理和服務工作及時到位。
第九條 省財政科技計劃與港澳特區的科技計劃可通過聯合資助項目等方式,支持廣東與港澳機構加強科技合作與交流。聯合資助與共同管理項目的具體方式通過粵港、粵澳科技創新合作機制協商確定。
第十條 省財政科技計劃主管部門可根據科技計劃管理制度、本規定和港澳特區的實際情況,對港澳機構申報、承擔項目的具體要求事項做出專門規定,并積極邀請港澳科學家參與省財政科技計劃戰略咨詢、項目管理和驗收評估等工作。
第十一條 現行省財政科技計劃相關管理制度限定項目承擔單位為廣東省內注冊法人機構的,按本規定拓展至符合條件的港澳機構。
本規定未盡事宜,執行省財政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廣東省各地市財政科技計劃可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