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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跨境港澳地區使用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時間 : 2021-09-26 09:02:57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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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跨境港澳

地區使用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粵財規〔2021〕4號


省直各單位,中直駐粵各單位,省各人民團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深化粵港澳創新合作,構建融合發展的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的工作部署,我們制定了《廣東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跨境港澳地區使用管理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8月25日


廣東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跨境港澳

地區使用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粵港澳科技創新協同發展,促進廣東省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便利流動,保障資金高效、規范使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粵科規范字〔2019〕1號)等政策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廣東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以下簡稱科研項目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用于資助港澳地區高校和科研機構,實行項目制管理的省級科研項目,并按規定撥付至港澳地區使用的資金。

  第三條 科研項目資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合作共贏、職責明晰、配置合理、專賬核算的原則,使用管理應適用港澳地區科研項目資金使用規范。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科研項目資金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由承擔項目的港澳高校和科研機構按規定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誰立項、誰監管”的原則,由科研項目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項目主管部門)承擔資金監管責任。

  第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是科研項目資金跨境監管的責任主體,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制定科研項目資金跨境使用管理規程;

  (二)負責制定并發布科研項目申報指南,編制合同書模板,明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知識產權和成果歸屬、經費額度和支出范圍、項目管理要求、科研誠信要求、各方應負的法律責任等內容,規范合同簽訂;

  (三)負責受理并審核具體項目申報、項目預算調整,辦理撥付和清算,組織項目驗收,組織實施資金監督和績效管理工作,配合省級財政部門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對因故終止或撤銷需回收資金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配合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科研項目資金;

  (四)負責加強科研誠信管理,明確誠信責任和責任追究方式,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五)負責建立符合港澳地區科研規律的績效評價體系,實施績效監控,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并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報告;

  (六)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具體職責包括:

  (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制定科研項目資金跨境使用管理規程;

  (二)及時安排跨境科研項目資金,協助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科研項目資金撥付手續,按程序收回科研項目資金;

  (三)組織指導開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根據需要對科研項目資金整體支出及政策落實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四)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參與省級科研計劃項目的港澳地區高校和科研機構為省級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職責如下:

  (一)按要求如實提供項目申報、資金撥付各項材料;

  (二)按照科研項目資金跨境使用管理規程、項目合同書的規定開展科研項目研發,實施科研項目管理;

  (三)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對撥付至專戶的科研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對科研項目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四)加強項目績效管理,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按要求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

  (五)建立項目信息公開和報告制度,定期在單位內部公開科研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資金結余、科研成果等項目信息,并按規定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資金使用及監管有關情況。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調整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等原則,編制省級科研項目的收支預算,項目開支范圍及標準可參照港澳科研項目相關標準編制。

  第九條 跨境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費用中各項費用的預算資金調整可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辦理,按港澳科研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項目間接費用不得調增。項目預算總額不變,合作研究單位之間發生預算調劑,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單位增加(減少)發生預算調劑的,應協商一致并重新簽訂合作協議后辦理,并報省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有以下情況需作預算資金調整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后,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一)因研究內容或研究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調整項目預算資金總額的;

  (二)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的。

第四章 項目執行及資金撥付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通過項目制、定向委托等方式實施的科研項目應當提前公開發布申報指南,按程序受理項目申報、開展項目評審,按照合同書模板細化條款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項目完成后按規定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確保項目驗收結果公正合理。

  第十一條 省級科研項目跨境資金采用人民幣結算,項目承擔單位應對跨境科研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獨立核算。港澳銀行收取的管理費可從科研項目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資金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關要求撥付。對于跨境撥付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按項目合同書規定按程序撥付;對于跨境撥付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應按項目實施計劃和支出進度分期撥付,首期款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的80%,預留20%資助資金待項目驗收通過后據實撥付。

  港澳機構牽頭實施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稅務部門要求辦理相關備案手續后,及時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涉及港澳機構和境內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可分別撥付至港澳機構和境內單位。境內單位牽頭,港澳機構參與實施的項目,由牽頭單位按規定撥付至港澳機構。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等事項涉及需要扣繳稅款的,應依法扣繳相關稅款;資金跨境撥付所需繳納稅金,可在本項目科研項目資金中支出;跨境資金業務如符合不予征稅或者減免稅條件的,應按稅法要求辦理相關手續。項目實施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稅務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實施。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合同規定的支出范圍和標準開支項目經費,經費報銷等工作根據項目承擔單位的內部管理制度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按規定對科研項目資金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在項目到期或研究結束后依法開展項目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每年應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將撥入該單位專戶的科研資金使用情況由項目負責人撰寫財務報告和項目進度報告,于下一年4月15日前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對因故被終止、撤銷及驗收結論為“結題”或“未通過”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商財政部門及時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退回未使用及違規使用的科研項目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在30日內按規定退回科研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經驗收后,對驗收結論為“通過”的項目,屬于已撥付部分資金中的剩余資金及利息全部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其他省級科研項目支出,結余資金的使用無需提交財務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建立適應港澳地區創新合作規律的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在項目實施期末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綜合績效評價。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對科研項目資金整體支出和政策落實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項目糾紛處理機制。對不能按照項目合同完成約定技術指標,或違規使用科研資金等引發的項目糾紛,由項目主管部門參照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相關政策規定,在合同書中明確處理方式。

  第二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配合人大、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存在下列情形,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管理、使用科研項目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應規定限期整改或收回科研項目資金。

  (一)編報虛假預算或提供虛假資料,套取財政資金;

  (二)未對科研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科研項目資金;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研項目資金;

  (五)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

  (六)虛假承諾、單位自籌資金不到位;

  (七)資金管理或項目執行存在違規問題拒不整改;

  (八)未按規定實行科研項目信息公開;

  (九)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在項目的申請、評審和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科研項目資金等情形,以及因項目承擔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科研項目驗收不通過或科研項目資金損失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并記錄其失信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省級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實行非項目制管理的跨境科研資金按照合同(協議)的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地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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