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管理規定
(2023年5月26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設,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便捷有序提供醫療服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以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的規定,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本規定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可以在合作區范圍內提供與其澳門醫療人員資格認可證書相符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 依本規定在合作區提供服務的澳門醫療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澳門居民身份;
(二)持有澳門有效醫療人員資格認可證書;
(三)列入澳門《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注冊制度》適用范圍的醫療人員,主要包括醫生、牙科醫生、中醫生、藥劑師、中藥師、護士、醫務化驗師、放射師、脊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營養師、藥房技術助理等;
(四)在澳門從事相關執業活動滿二年;
(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情形。
第四條 依本規定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應當受聘于依法設立的醫療機構,并僅在合作區范圍內提供醫療服務。
第五條 在合作區提供醫療服務前,澳門醫療人員應當向合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注冊,或者書面委托受聘醫療機構代為申請,并按照注冊管理辦法提交材料。
注冊管理辦法由合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合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放執業證書。執業證書應當載明其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期限。
對因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合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聘用單位和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未經合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不得在合作區提供醫療服務。
第七條 注冊有效期應當與醫療機構聘用澳門醫療人員的時間相同,最長為三年,期滿后可以續期。
澳門醫療人員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合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執業應當遵守內地醫療、衛生、藥品管理及診療護理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期限從事相關執業活動,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定期考核。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聘用澳門醫療人員的管理和培訓,不得使用未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從事相關執業活動,不得超出執業證書載明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期限安排澳門醫療人員從事相關執業活動。
第九條 在合作區已取得執業證書的澳門醫生、中醫生、牙科醫生在其執業的合作區醫療機構具有處方權,其他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執業不具有處方權。
第十條 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培訓。合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納入繼續醫學教育培訓范圍。
醫療機構應當保證在其機構執業的澳門醫療人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培訓。
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在澳門參加持續專業發展活動并取得規定學分的,合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第十一條 在澳門從事五年以上臨床工作的澳門中醫生,可以申請在合作區設立中醫診所并執業,合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受理后,參照申辦中醫診所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執業滿一年,可以向合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在其主執業機構以外的合作區醫療機構開展相應的執業活動,并需取得主執業機構同意。
第十三條 合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照內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內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澳門醫療人員未經注冊在合作區提供醫療服務,或者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未按照執業證書載明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期限提供醫療服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護士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合作區醫療機構使用未按本規定注冊,或者未取得其他合法醫療執業許可的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從事相關執業活動的,視為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提供醫療服務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執業期間發生醫療糾紛的,按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合作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澳門醫療人員執業信息管理系統。
澳門醫療人員的執業信息應當在合作區政務網站公布。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