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委會各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已經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生事務局
2023年7月17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
合作區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貫徹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執業規定》),規范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醫療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執業的注冊管理工作,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申請在合作區執業的澳門醫療人員,應當符合《執業規定》的條件,并按照本辦法向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提出申請,注冊并取得《澳門醫療人員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后,可以在合作區內提供與其澳門資格認可證書相符的醫療服務。
已取得《執業證書》的澳門醫療人員申請續期、變更、多機構執業、遺失補辦、注銷等相關事宜,應當按本辦法向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材料。
第三條
注冊申請材料
澳門醫療人員申請初次注冊,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澳門醫療人員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申請表;
(二)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澳門醫療人員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
(四)最近六個月內的體檢健康證明;
(五)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在澳門從事相關執業滿兩年資質證明;
(七)與合作區醫療機構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八)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證件照二張。
如申請人在申請時已經持有澳門醫療人員有效執業執照,可免交第(三)(四)(五)項材料;
如申請人作為澳門服務提供者開設的中醫診所負責人,可免交第(七)項材料。
第四條
續期申請材料
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執業注冊的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續期,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澳門醫療人員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申請表;
(二)與合作區醫療機構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證件照二張。
如作為澳門服務提供者開設的中醫診所負責人,可免交第(二)項材料。
第五條
變更執業類別及范圍申請材料
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申請執業類別、執業范圍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澳門醫療人員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變更/多機構執業申請表;
(二)澳門醫療人員資格認可證書;
(三)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證件照二張。
第六條
變更執業機構申請材料
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申請執業機構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澳門醫療人員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變更/多機構執業申請表;
(二)與擬變更后執業機構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證件照二張。
第七條
多機構執業申請材料
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申請多機構執業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澳門醫療人員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變更/多機構執業申請表;
(二)擬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證件照二張。
第八條
遺失補辦申請材料
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執業證書遺失,申請補辦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澳門醫療人員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證書遺失補辦申請表;
(二)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個人遺失聲明書;
(四)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證件照二張。
第九條
注銷申請材料
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擬終止在合作區醫療機構執業的,可以向合作區民生事務局申請注銷其執業證書,應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
(一)澳門醫療人員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注銷申請表;
(二)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條
流程
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主要流程如下:
(一)申請:
1.申請人前往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衛生健康處辦事窗口按本辦法提交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中除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五)(七)項之外的非核心材料,可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并在二十日內補交材料,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間內補交材料,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2.澳門醫療人員在申請續期、變更、多機構執業、注銷相關事宜時,還應當交回《執業證書》原件;
3.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可以根據實際審核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交原件核實或補充提供其他佐證材料。
(二)受理:
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材料,申請人須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材料;符合受理條件且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三)審批: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注冊,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發放《執業證書》,注冊有效期與聘用澳門醫療人員的時間相同,最長不超過三年;
2.對于申請人的續期、變更、多機構執業、補辦申請,參照上述辦理流程執行,符合條件的,重新發出《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注銷
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應當注銷其《執業證書》:
(一)澳門醫療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注銷申請;
(二)與聘用醫療機構解除聘用關系的,或者注冊人在合作區開設的中醫診所已注銷備案的;
(三)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四)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上述第(二)(三)(四)項的情形,聘用澳門醫療人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通知合作區民生事務局。
第十二條
撤銷
已注冊的澳門醫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應當撤銷其《執業證書》:
(一)澳門醫療人員被澳門醫療專業委員會注銷澳門醫療人員資格認可證書;
(二)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書》。
澳門醫療人員被撤銷《執業證書》的,自撤銷之日起《執業證書》失效。澳門醫療人員應當在五日內交回原《執業證書》。
澳門醫療人員被撤銷《執業證書》的,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人員的注冊申請,但屬自愿申請注銷澳門醫療人員資格認可證書的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
法律責任
澳門醫療人員在合作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護士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澳門醫療人員依法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執業證書》自吊銷之日起失效。澳門醫療人員應當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五日內交回原《執業證書》。
澳門醫療人員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自吊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人員的注冊申請;因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自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再受理該人員的注冊申請。
第十四條
開辦中醫診所
在澳門從事五年以上臨床工作的澳門中醫生,提交相關工作經驗的資質證明,可申請在合作區以獨資、合資的方式設立中醫診所并作為負責人執業。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受理后,參照舉辦中醫診所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公布
澳門醫療人員的注冊、續期、變更、多機構執業和注銷等信息,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應當在合作區政務網站進行公布。
第十六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