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區執委會各工作機構,省政府橫琴辦各處(局),各相關單位: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個人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反映。
特此通知。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
2024年3月28日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個人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案事項
第三章 備案規范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規范個人經營備案,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開發開放,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在合作區從事短期個人經營、符合本辦法相關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辦理個人經營備案。
前款所稱的公民,包括內地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及臺灣地區居民。
第三條
實施備案原則
實施個人經營備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備案機關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以下簡稱商事服務局)負責個人經營備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例外情形
經營者在合作區從事經營活動,下列情形不屬于個人經營備案的范圍,應當依法辦理商事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
(一)以企業、企業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二)從事的經營活動依法應當以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形式開展。
第二章
備案事項
第六條
備案事項
個人經營備案事項包括:
(一)經營者姓名、住所和聯系電話;
(二)經營范圍;
(三)經營場所;
(四)經營期限。
經營者從事個人經營使用名稱的,備案事項還應當包括名稱。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經營者在內地有居所的,也可以備案在內地的居所。
第七條
經營范圍
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經營范圍規范目錄申請辦理經營范圍備案。
第八條
經營場所
經營場所,是指經營者在合作區從事個人經營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經營場所應當是具有使用功能的固定場所或者合作區允許開展經營活動的其他場所。
經營者不得以市場主體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相關項目的經營場所。
經營者對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經營期限
經營期限,是指經營者在合作區從事個人經營的具體期限。
單次備案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名稱
經營者從事個人經營申請使用名稱的,應當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經營者從事個人經營使用名稱,不得侵犯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權。
第三章
備案規范
第十一條
申請人和委托代理
申請個人經營備案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申請個人經營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二條
備案方式
商事服務局開發建設個人經營備案系統,實行個人經營備案全程電子化。
辦理個人經營備案,申請人通過個人經營備案系統提出申請;確有需要的,也可以到商事服務局服務窗口現場提交申請。
第十三條
實名備案
實行個人經營備案實名制。商事服務局通過實名認證系統對申請人進行在線實名驗證。
因特殊原因,申請人無法通過實名認證系統核驗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經公證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證明到現場辦理實名認證。
商事服務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合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置核驗身份信息現場辦理點。
第十四條
承諾即入
實行個人經營備案承諾即入。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并在個人經營備案申請書中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承諾。
第十五條
備案規則
商事服務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備案,并提供備案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服務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備案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事服務局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備案類型和申請材料
個人經營備案的類型包括開業備案和變更備案。
申請辦理個人經營開業備案,應當提交個人經營備案申請書和申請人身份證明。
申請辦理個人經營變更備案,應當提交個人經營備案申請書。
變更經營者的,還應當提交新的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商事服務局應當制定申請材料清單和文書格式樣本,通過合作區政務網站、商事服務局服務窗口等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變更備案時限要求
備案事項變動的,申請人應當自相關事項發生變動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八條
經營期限的延長和屆滿
個人經營備案的經營期限可以延長一次,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營期限屆滿的,個人經營備案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備案數量和多次備案
申請人一次只能辦理一戶個人經營備案。
申請人再次申請個人經營備案的,應當在上一次個人經營備案的經營期限屆滿六個月后或者因變更經營者退出個人經營備案六個月后提出。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
備案信息公示
商事服務局通過公示系統公示經營者姓名、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經營期限。
第二十一條
與商事登記的關系
經營者在備案的經營期限內,可以申請轉型為個體工商戶或者企業,并依法向商事服務局申請辦理商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經營者辦理商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經營備案自動失效。
商事服務局為經營者轉型為個體工商戶或者企業提供便利,經營者在辦理個人經營備案過程中已提交的材料,辦理個體工商戶或者企業登記時無需重復提交。
第二十二條
負面清單
經營者從事個人經營,應當符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規定。合作區對市場準入和外商投資準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許可經營項目
經營者從事依法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稅務事項
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十五條
扶持政策
商事服務局比照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為經營者發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條
撤銷備案
經營者從事個人經營的場所與備案的經營場所不一致的,商事服務局可以撤銷個人經營備案。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
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應當按照教育和懲戒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商事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