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委會各工作機構: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關于琴澳旅游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同意,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
2024年4月28日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關于琴澳旅游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便利內地居民旅游團多次往返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促進琴澳旅游一體化發展,根據《國家移民管理局關于實施進一步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2號),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參加多次往返琴澳旅游團(以下簡稱琴澳旅游團)的內地居民,通過由合作區認定的旅行社組團(以下簡稱組團社)或接待(以下簡稱接待社)多次往返澳門特區和合作區旅游,旅游團人數2人以上(含2人)40人以下(含40人),持琴澳旅游專用往來澳門團隊旅游簽注的,適用本《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準出境人員,以及有關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合參加琴澳旅游團的內地居民,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旅游團應當整團出入境,整團在澳門特區及合作區范圍內活動,且必須由旅行社領隊或導游全程陪同。領隊或導游須取得相關資質。
第二章 旅行社的資質認定
第四條 從事本《實施細則》所稱琴澳旅游團組團經營業務的旅行社,須由合作區旅游主管部門認定并向社會公布。認定標準及辦法由合作區旅游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后確定。旅行社取得經辦琴澳旅游團資質后須在合作區官方申報平臺申報注冊。
合作區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已認定的旅行社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旅游管理、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章 旅游團組團及出入境流程
第五條 內地居民參加琴澳旅游團須向本《實施細則》第四條所認定的符合資質的旅行社報名,按要求提交個人資料,旅行社須與參加琴澳旅游團的內地居民簽訂旅游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義務、權利、責任及糾紛處理方式。
第六條 旅行社應當在琴澳旅游團計劃出境日前10個工作日,在合作區官方申報平臺上統一申報有關旅游團名單,申報信息包含組團社信息、參團人員身份信息、團組編號、計劃出入境時間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后,通過官方申報平臺向參團旅客定向發送確認短信。旅客憑確認短信到全國任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窗口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琴澳旅游專用往來澳門團隊旅游簽注,并在辦妥證件后及時反饋組團旅行社。
第七條 琴澳旅游團首次出境前往澳門特區可從全國開放口岸出境,入境澳門特區后,7日內可經橫琴口岸多次往返澳門特區和合作區。期間旅游團旅客經橫琴口岸以外的其他口岸從澳門特區入境內地的,其所持琴澳旅游專用往來澳門團隊旅游簽注即自動失效。
琴澳旅游團行程開始后,不得增加或者調換人員;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離團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辦理。
第四章 旅行社及參團旅客責任
第八條 旅行社必須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做好相關業務工作,并負有以下責任:
(一)旅行社須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及旅游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琴澳旅游團的組織及管理服務,不得泄露參團人員信息、非法買賣名單表或利用名單表削價競爭。
(二)旅行社接受旅客報名時應核實報團旅客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對不符合參團條件的,不予接受其報名參團。
(三)旅行社應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旅游團組接待管理規則、旅行社工作職責等制度。
(四)旅游團應當整團出入境。對確需提前離團的旅客,由旅行社向合作區旅游主管部門報備,并通報橫琴口岸邊檢機關。
(五)旅行社要向旅客宣傳有關出入境管理、海關管理法律法規,發現旅客有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行為的,要及時報公安機關、邊檢機關或海關處理。
(六)旅游團成員非法滯留境外的,除按旅游服務合同約定要求其承擔責任外,還須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七)旅游團成員在參團期間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旅行社應及時報告當地執法機關并協助查處。對具有不予配合、刻意隱瞞情況等情形的旅行社,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部門機構職責
第九條 合作區執委會應部署執委會各相關部門落實有關工作,依法加強琴澳旅游團監督管理,對組團社和接待社進行監督指導,做好對有關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
合作區執委會應當協調合作區公安機關,橫琴口岸邊檢機關、海關等相關部門通力合作,加強管理,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