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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澳門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城市規劃、公共設施管理領域企業和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24-07-10 09:37:35 來源 :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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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澳門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城市規劃、公共設施管理領域企業和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扶持辦法》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

2024年7月8日


澳門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城市規劃、公共設施管理領域企業和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推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設,支持澳門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城市規劃、公共設施管理領域企業和專業人士(以下簡稱澳門企業、澳門專業人士)在合作區發展,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經備案,是指相關企業(機構)和專業人士依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港澳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企業資質和專業人士執業資格認可規定》《港澳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備案管理辦法》《澳門、香港規劃專業機構及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備案辦法(試行)》在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以下簡稱合作區城規建局)備案;

  (二)澳門企業,是指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注冊,在澳門從事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城市規劃、公共設施管理業的企業;

  (三)澳門專業人士,是指取得澳門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執業資格的或者取得城市規劃師資格的專業人士;

  (四)發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任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過招標等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并按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

  (五)分包,是指建筑工程參建單位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的允許,依法將承接的部分內容(勘察、設計、施工等)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單位的行為;或者指公共設施管理承接單位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經采購單位的允許,依法將承接的部分內容分包給其他單位的行為;

  (六)公共設施管理,是指對市政公共設施、市容環衛、垃圾分類、園林綠化、城鎮燃氣、水利水務等公共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七)全資子公司,是指由一家母公司完全控制、僅擁有一個法人股東的公司;該全資子公司的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統計關系均在合作區,符合第2/2023號執委會規范性文件《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規定的實質性運營條件;

  (八)年度營業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經營主要業務和其他業務所確認的收入總額;

  (九)“以上”是指包括本數的數目;

  (十)本辦法所涉及獎勵金額的幣種均為人民幣。

第三條

資質資格對標認可

  合作區城規建局依據《港澳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備案管理辦法》對予以備案的企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分別頒發等同于內地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注冊職業資格的備案文件。

  經備案的相關企業(機構)和專業人士應當在備注的業務范圍內提供服務。

第四條

便利展業

  鼓勵澳門企業在合作區設立全資子公司,支持澳門企業及其全資子公司在合作區發展。對不涉及企業資質準入的,鼓勵招標人在設置招標條件時,對投標人其澳門企業背景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范圍內的經驗和業績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條

備案服務優化

  合作區城規建局為澳門企業及澳門專業人士在合作區申請備案設立政策咨詢輔導專窗、開設線上備案系統,便利其在合作區內經營執業。

第六條

發包獎勵

  合作區企業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依法將項目發包給經備案的澳門企業的,合作區城規建局按照發包合同(含補充合同)發票金額的百分之一獎勵給建設單位,單個建設單位每年度最高獎勵三百萬元。

第七條

分包獎勵

  鼓勵參與合作區項目建設的相關單位,依法將承接的部分內容分包給經備案的澳門企業,以分包合同(含補充合同)開票金額的百分之一計取獎勵給相關單位,單個單位每年度最高獎勵一百五十萬元。

第八條

鼓勵公共設施管理采購項目分包

  鼓勵承接合作區公共設施管理采購項目的單位,依法將承接的部分內容分包給澳門企業在合作區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以分包合同(含補充合同)開票金額的百分之一計取獎勵給承接單位,單個承接單位每年度最高獎勵一百萬元。

第九條

支持澳門企業經營發展

  支持澳門企業及其在合作區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在合作區經營發展,對澳門企業及其在合作區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在合作區內產生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總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給予該全資子公司一次性獎勵十萬元;次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速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性獎勵五萬元;該全資子公司累計給予獎勵最高十五萬元。

  對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規模以上的澳門企業,按《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關于支持澳資企業發展的扶持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完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發布

  合作區城規建局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發布,通過政府官網等渠道,及時發布合作區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第十一條

鼓勵創建優質項目

  鼓勵經備案的澳門企業創建優質項目,對合作區內的同一項目獲得以下獎項,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對經備案的參建澳門企業給予獎勵:

  (一)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國家優質工程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中國建筑工程鋼結構金獎、工程總承包金鑰匙獎、工程項目管理優秀獎等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項的,單個項目一次性獎勵五十萬元;

  (二)獲得工程總承包銀鑰匙獎、銅鑰匙獎的,單個項目一次性分別獎勵三十萬元、十萬元;

  (三)獲得全國工程勘察、建筑設計行業和市政公用工程優秀勘察設計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獲得全國優秀城市規劃設計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單個項目一次性分別獎勵十萬元、八萬元、六萬元;

  (四)獲得廣東省建設工程金匠獎、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獎的,單個項目一次性獎勵六萬元;

  (五)獲得廣東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獲得廣東省優秀城鄉規劃設計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獲得廣東省嶺南特色建筑設計獎金獎、銀獎、銅獎的,單個項目一次性分別獎勵六萬元、四萬元、二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參與科創、綠色建筑建設

  鼓勵經備案的澳門企業參與科創、綠色建筑建設,對合作區內的同一項目獲得以下獎項,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對經備案的參建澳門企業給予獎勵:

  (一)獲得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單個項目一次性分別獎勵五十萬元、四十萬元、三十萬元、十萬元;

  (二)獲得綠色建筑創新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單個項目一次性分別獎勵五十萬元、三十萬元、十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提升專業技術

  對經備案且在合作區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的澳門專業人士,獲得注冊城鄉規劃師、一級注冊建筑師、監理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一級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計量師、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每獲得一項資格證書給予該澳門專業人士一次性獎勵三萬元。

第十四條

申請要求

  申請人在申請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請本辦法相關獎勵:

  (一)在“信用中國”平臺被列入失信名單,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聯機構或者異常經營機構名單范圍內的;

  (二)在工作、經營活動中因違反有關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消防安全、稅務及相應行業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而受到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事項屬《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規定中納入聽證適用范圍的。

第十五條

申請流程

  本辦法獎勵資金采取事后申請的形式。

  申請流程如下:

  (一)申請。合作區城規建局每年發布獎勵資金申報通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獎勵資金申請工作。申請人根據本辦法以及《澳門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城市規劃、公共設施管理領域企業和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扶持辦法申請指南》(以下簡稱《申請指南》)要求,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受理。合作區城規建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申請指南》所規定的申請要求、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齊的資料,申請人須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符合《申請指南》所規定的申請要求、申請條件且資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三)審核。合作區城規建局組織評審小組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等方面進行審核,并結合現場考察情況,得出審核結論;

  (四)資金審定。合作區城規建局根據審核結論,確定資金獎勵方案;

  (五)公示。合作區城規建局將擬獎勵名單和金額在合作區官方網站公示七個工作日;

  (六)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合作區城規建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適用規則

  本辦法與廣東省、珠海市、合作區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除另有規定外,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稅費管理

  本辦法所涉及的獎勵均為稅前標準。因獲得獎勵產生的稅費,由申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繳納。

第十八條

資金監督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采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合作區城規建局取消其申請資格并追繳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不再受理其依照本辦法獲取相關獎勵的申請,構成違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合作區城規建局制定《申請指南》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城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7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對2024年、2025年兩個自然年度期間符合本辦法扶持條款規定情形的申請人,在下一年度給予對應獎勵。

 

  相關附件:澳門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城市規劃、公共設施管理領域企業和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扶持辦法申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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