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服務工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決定
(2024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加強法律服務工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論述,加強法律服務工作,強化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廣東實踐。
二、法律服務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創新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整合優化各類法律服務資源,促進共建共享,提升服務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研究部署法律服務發展的重大事宜,加強法律服務政策銜接、財政保障、平臺建設、標準制定、服務運行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律師、仲裁、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等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支持保障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職責范圍內加強相關法律服務工作。
三、支持律師事務所國際化、專業化、品牌化發展,培育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打造一批知名度高、專業服務能力強的綜合型、專精型品牌律師事務所。
支持粵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試點和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試點工作,深入開展港澳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試點。
支持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地區、外國律師事務所加強國際商事法律服務、跨境爭議解決等合作,在港澳和國外特別是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積極推薦律師在國際(區域性)律師組織、法律機構任職。
四、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調解高質量發展,探索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對商事調解組織進行登記。支持境外商事調解組織在符合境內監管要求條件下,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設立業務機構,提供國際商事調解服務。
商事調解組織提供調解服務,可以向當事人收取調解服務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鼓勵成立商事調解行業自律組織。
人民法院應當推動完善商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
五、加強國際商事仲裁中心試點地區建設,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完善支持保障政策。支持建立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員名冊,促進粵港澳仲裁法律服務資源共享互補。支持仲裁機構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參與國際仲裁規則制定。鼓勵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仲裁機構參考國際通行規則制定并公開發布臨時仲裁規則供當事人約定適用。
仲裁機構管轄的仲裁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但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收集的,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鼓勵人民法院探索以仲裁調查令等形式支持仲裁機構調查取證工作。
六、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公證機構開設涉港澳企業公證綠色通道,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海外申請、對外投資、股權轉讓等多方面綜合公證服務。當事人達成具有給付內容的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鼓勵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探索與港澳建立公證行業之間相互委托調查核實機制。
七、支持創建區域司法鑒定中心,整合高水平司法鑒定機構專家資源,探索設立司法鑒定科學研究機構,建設高水平司法鑒定實驗室,提升鑒定服務、科學研究、教育培訓、內部管理等方面水平。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司法鑒定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完善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強化司法鑒定信息共享,加強司法鑒定質量協同監督。
八、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惠民舉措,探索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申請法律援助的工作機制。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管理,完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
九、推動健全涉港澳審判工作機制,加強新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經營主體救治和退出、金融審判等機制創新,推進橫琴、前海、南沙法院及河套法庭深化拓展審判職能綜合改革。
十、人民法院應當推動健全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機制,加強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發布。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探索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注冊的港資、澳資企業選擇港澳作為仲裁地和適用港澳法律解決合同糾紛。
十一、人民法院應當深化數字法院建設,升級跨域訴訟服務,推動遠程立案、在線繳費等訴訟事項跨區域辦理,為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加強與港澳訴訟服務對接,探索開展訴訟服務互助協作,推動完善司法協助平臺建設。
十二、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機制,拓展域外法律查明途徑,推動通過區際司法協助等方式查明域外法律,整合域外法查明數據庫,完善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查明平臺和域外法律查明專家庫,落實法律專家協助查明域外法指引,健全域外法查明專家出庭制度。
鼓勵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務。
十三、健全和完善跨境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支持仲裁、調解、公證等機構入駐人民法院開展跨境民商事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加強調解、仲裁與訴訟的有效銜接,推進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建設,打造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中心地。
十四、鼓勵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檢察機關、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公益組織等整合力量資源,探索與港澳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同機制。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
十五、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與港澳相關部門的交流協作,加大對危害國家安全、有組織犯罪、走私、偷渡、販毒、電信網絡詐騙、洗錢等嚴重違法犯罪、跨境犯罪的聯合打擊力度,建立情報信息共享、異地辦案協作等機制,提升綜合治理能力和實效。
十六、加強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培養引育,完善相關制度保障,打造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人才高地。加強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分層分類培訓,完善高等院校教育培養機制,推動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深度融合發展。完善海外引進人才支持保障和激勵機制,拓寬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引進渠道,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全球引智引才。支持將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納入高端緊缺人才目錄,推動更多人才入選重大人才工程。支持符合條件的法律服務人才按規定申領人才優粵卡等優待憑證,享受有關人才保障政策。
十七、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出臺便利參與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的境內外法律人才出入境和停居留的舉措。落實國家便利外籍人員來華措施,為外籍人員來粵參與訴訟、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提供辦理簽證便利。
十八、支持法律服務業集聚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加強法律服務集聚區規劃建設,制定實施人才引進、財政補貼、租金減免、法律科技研發等支持政策,吸引法律服務機構入駐。鼓勵司法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金融稅務、知識產權、法律信息科技等專業服務機構進駐法律服務集聚區,構建服務融合、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綜合體。
十九、司法行政、商務等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法律服務供需對接和推介工作,搭建涉外法律服務網等供需對接平臺,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參加境內外重大展會或者重大經貿活動,引導法律服務人員在服務市場主體境外投資決策、項目評估和風險防范等方面發揮作用。
二十、支持智慧法律服務建設,推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與法律服務融合發展,提升法律服務智能化水平。
二十一、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法律服務機構、高等院校等與港澳加強溝通對接、創新合作,就深化法律服務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等開展研討交流,推動研究成果轉化運用。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