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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前海深港青年夢工場創新創業企業遴選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24-10-23 09:27:05 來源 :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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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前海規〔2024〕22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前海深港青年夢工場創新創業企業遴選管理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前海深港青年夢工場創新創業企業遴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關于大力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合作區創業就業的任務要求,加快培育高成長創新型企業,全面深化深港合作,將前海深港青年夢工場(以下簡稱夢工場)打造為面向香港青年、香港企業的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平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夢工場創新創業企業(團隊)的遴選、入駐、出園、退出等管理事項。前海管理局委托運營主體負責夢工場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夢工場運營主體組織開展創新創業企業(團隊)遴選工作,為企業(團隊)提供優質創新創業服務。

  第三條 對前海管理局通過協議方式引進的香港高校創新創業平臺,入駐該平臺的企業(團隊),按照香港高校與前海管理局簽訂的協議約定執行。

  第四條 夢工場遴選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秉持“優中選優”“突出高成長性”理念。

第二章 遴選條件

  第五條 支持香港創新創業企業(團隊)入駐夢工場,申請入駐的企業(團隊)應當屬于人工智能、具身智能、生命健康、文化創意、金融科技等香港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專業投資機構或者企業股權投資;

  (二)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法定機構、公營機構、高校等資助(投資);

  (三)獲得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創業大賽三等獎及以上。

  第六條 根據企業發展階段,夢工場創新創業企業(團隊)分為苗圃期、孵化期和加速期三類。申請入駐的企業(團隊)在滿足第五條條件的基礎上,還須相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苗圃期企業(團隊)

  1.已成立企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1名以上股東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企業股東中香港居民合計持股比例50%以上;企業人數規模不超過10人,其中香港居民占比50%以上。

  2.尚未成立企業的團隊,團隊人數規模不超過10人,其中香港居民占比50%以上,且有1名以上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入駐夢工場時已獲得首輪外部投資承諾的,應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團隊成立企業后應達到本款第1項標準。

  (二)孵化期企業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1名以上股東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企業股東中香港居民合計持股比例34%以上;企業人數規模11人以上、不超過30人,其中香港居民占比25%以上。

  (三)加速期企業

  1.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1名以上股東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企業股東中香港居民合計持股比例34%以上;企業人數規模31人以上,其中香港居民占比20%以上。

  2.已獲得專業投資機構或者企業股權投資金額1000萬港元(或者等值貨幣)以上,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法定機構、公營機構、高校等資助(投資)400萬港元以上,且未上市。

  第七條 苗圃期企業(團隊)申請共享或者獨立辦公空間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且人均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

  孵化期企業申請辦公空間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且人均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

  加速期企業申請辦公空間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且人均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加速期企業最后一輪融資的投后估值1億美元以上,且融資額達到500萬美元(或者等值貨幣)以上的,可以申請辦公空間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且人均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八條 夢工場運營主體從技術能力、市場前景、可行性等方面對提交申請的企業(團隊)組織綜合遴選,定期面向社會公開發布遴選公告,并常年接受申報。具體的申報要求以遴選公告為準。

  第九條 夢工場運營主體受理申請后,對企業(團隊)背景情況、申請材料合規性,以及是否符合遴選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并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

  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團隊)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整。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夢工場運營主體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具體理由。

  第十條 初審通過后,夢工場運營主體組織專家采取“評定分離”的方式對企業(團隊)進行評審與審定。評審遵循深港聯合評審、誠信評審、同行評議原則,在專家庫抽選7名專家組成評審組,共同作出評審意見。評審會議原則上2個月召開1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會議頻次。

  第十一條 夢工場運營主體應當在評審意見形成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定。按照回避、輪換規則,從專家庫(非當次評審小組成員)抽取5名專家組成審定組。審定組應當結合評審組專家意見,以投票表決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審定擬入駐企業(團隊)名單。

  第十二條 經專家審定后,夢工場運營主體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擬入駐企業(團隊)名單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夢工場運營主體組織調查,經查實的,取消入駐資格。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夢工場運營主體確認入駐名單,并向前海管理局報告。

  第十三條 夢工場運營主體向申請企業(團隊)發放簽約通知。雙方簽訂服務協議,服務期限總計不超過36個月。

  申請企業(團隊)收到通知后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服務協議的,視為自動放棄入駐資格。

  企業(團隊)申請入駐夢工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的,應當與夢工場運營主體、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簽訂三方協議。

第四章 入駐管理

  第十四條 前海管理局向符合條件的企業(團隊)提供空間。夢工場運營主體為企業(團隊)開展創新創業服務,導入優質創新資源,營造良好創業生態,按照1元/平方米·月的價格收取服務金。

  第十五條 已入駐企業(團隊)因業務調整、人員增加等原因需調整場地面積不超過10%的,可以向夢工場運營主體提交一次申請,經審核通過并公示后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苗圃期、孵化期企業經發展壯大,已符合下一階段培育條件或者同一階段需增加10%以上面積(總面積不超過階段上限),需重新參加遴選審定環節,審定通過并公示后按程序重新簽訂服務協議,使用期限須與此前所有階段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 夢工場運營主體應當做好入駐企業(團隊)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方案由夢工場運營主體另行制定。

第五章 出園和退出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根據服務協議約定從夢工場畢業出園:

  (一)入駐夢工場期限屆滿的;

  (二)最新一輪融資金額1億港元(或者等值貨幣)以上,或者最新一輪融資的投后估值10億美元以上;

  (三)被兼并或者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

  出園企業可根據相關政策,按程序申請入駐前海其他產業空間,并按規定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在服務協議期限內,企業(團隊)由于自身原因需退出夢工場的,可以向夢工場運營主體提出申請。經核實費用繳清等相關情況后辦理退出手續。

  第二十條 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團隊),夢工場運營主體有權根據服務協議約定終止服務,要求企業(團隊)在規定時間內退出:

  (一)遴選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年度考核不達標且整改期屆滿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房間長期空置造成空間浪費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轉租、分租的;

  (五)嚴重拖欠費用的(包括不限于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空調費等);

  (六)違反安全生產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七)其他違反服務協議約定的解約情形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入駐企業(團隊)應在簽訂服務協議之日起30日內在夢工場開展實際經營,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夢工場各項規章制度,履行服務協議、安全管理責任書等相關義務。

  入駐企業(團隊)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并依法履行園區統計數據申報義務。

  第二十二條 夢工場運營主體應加強園區管理,如實記錄園區運營狀況和企業經營情況。對入駐企業(團隊)存在違法違規等情形應當退出的,夢工場運營主體應及時按程序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條 前海管理局審計、港澳、科技等部門負責對夢工場運營主體的運行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不定期開展聯合檢查。

  夢工場運營主體工作人員和專家在遴選和服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入駐企業或者個人可以向前海管理局進行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申請入駐夢工場的企業應當依法進行設立登記、合法經營。

  第二十五條 名詞解釋:

  (一)“專業投資機構”,是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投資機構、持牌金融機構、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境外投資機構。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法定機構、公營機構、高校等資助(投資)”,是指:

  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法定機構、公營機構資助(投資);

  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高等學校資助(投資);

  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定機構、公營機構、高校等資助(投資)參照執行。

  (三)獲得專業投資機構股權投資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法定機構、公營機構、高校等的資助(投資),包括申請主體自身或者股東獲得。

  (四)“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創業大賽”,是指香港城市大學HK Tech 300全國創新創業千萬大賽、香港科技大學港科大百萬獎金國際創業大賽等香港高校創新創業賽事;香港數碼港大灣區青年創業計劃;前海粵港澳臺青年創新創業大賽等粵港澳大灣區政府部門、法定機構、公營機構、高校舉辦的創新創業賽事。

  (五)“香港居民合計持股”,是指香港居民合計持有遴選企業所要求登記股權或者股份比例。股東為企業的,香港居民在企業中持有的登記股權或者股份經穿透折算后,與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東(如有)合計達到遴選企業所要求登記股權或者股份比例。

  (六)“香港居民”,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七)“辦公空間面積”,是指入駐企業實際使用的建筑面積(不包含公攤部分)。

  (八)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不超過”包含本數,“超過”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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