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的適用對象是什么?
根據省醫保局和省稅務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明確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意見的通知》(粵醫保函〔2020〕62號),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對象。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半征收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屬適用對象。
2.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的適用險種范圍是什么?
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險種,僅適用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包括生育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保險。
3.是不是所有地市都實施階段性減半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政策?
不是。根據我省實施意見,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
根據各地規定,目前我省河源和揭陽兩市不實施階段性減半征收職工醫療保險費政策。
4.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政策與企業類型有關,請問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是不是也按照企業類型,區分減半征收和全部免征?
不是。執行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的地區,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政策規定享受減半征收單位繳費部分優惠,不區分企業類型。
5.執行階段性減半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的地市中,征收標準和減征期限如何確定?
執行階段性減半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市中,已實施階段性降費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降費前費率的50%征收;未實施階段性降費的,按現行費率的50%征收。減半征收政策從2020年2月開始執行,期間職工統籌基金累計結余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停止執行該政策。
根據各地規定,我省階段性減半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征收標準和減征時間如下:
6.階段性減半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政策結束后,是不是就沒有優惠政策了?
不是。減半征收政策結束后,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8〕114號)降費條件的統籌地區,可繼續執行階段性降費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原已實施階段性降費政策的統籌地區按原降費標準執行,未實施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降低0.5個百分點。